新華網上海1月27日電(潘巳申、李品才) 上海的吉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聚義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等20多家音像制品銷售商因銷售張惠妹《勇敢》、謝霆鋒《第二世》及容祖兒《獨照》等盜版CD,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廣東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500元至5300元不等。
廣東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3年間,分別獲得華納唱片中國(香港)有限公司、英
皇娛樂(香港)有限公司授權,兩年內在內地出版以及獨家發行張惠妹《勇敢》、謝霆鋒《第二世》、容祖兒《獨照》等歌曲的激光唱片及錄音盒帶。該公司取得上述授權后,委托國際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等單位出版這些音像制品,并向文化部、國家版權局等管理部門辦妥了相關手續。正式出版的上述音像制品分別載明了提供版權者、出版者以及獨家發行者的單位名稱。
事隔半年之后,美卡音像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先后在上海市吉平、聚義等20多家音像制品公司購得一些CD,它們雖與上述正版音像制品同名或同樣內容,但仍有部分區別。公證機構對整個購買過程及所取得的證據進行了公證。美卡音像公司認為,這些銷售商銷售盜版音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分別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訴這20多家銷售商。
法院在開庭審理這些案件時,當庭核查了公證封存的CD,發現這些CD的盤芯上均無正版CD應有的激光數碼儲存片來源識別碼。作為被告的銷售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對此予以說明。法院據此認定,被告銷售的是盜版CD。由于被告不能證明這些CD具有合法來源,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于美卡音像公司對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的違法所得均難以確定,法院根據作品類型、銷售數量、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后果、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各銷售商的賠償數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