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江雪晴
記者掌握很多信息,這些信息中有不少是“信息源”提供的。遇到問題時,記者該不該保護自己的信息源?1月16日的美國《紐約客》雜志刊文就這一問題展開了討論。
去年12月,《紐約時報》援引一位匿名政府官員的話,披露了美國國家安全局2002年
在布什總統授意下,未經法庭批準竊聽美國公民的國際長途電話并對私人電子郵件進行監控。布什隨后向民眾解釋,采取這一措施是不得已的。他同時也譴責向《紐約時報》“泄密”的官員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后來,司法部開始對泄密事件進行刑事調查。隨著調查的深入,參與報道的記者都將受到法庭傳喚,被迫選擇揭發自己的信息源,或因藐視法庭而被處以巨額罰款甚至鋃鐺入獄。
在法庭上,記者該像普通公民一樣接受法官的質詢,還是為維護新聞職業道德保護信息源?這一爭執在美國歷史上由來已久。1972年,美國國內反對越戰呼聲高漲時,最高法院就對此事做出了判決。在一組涉及4起記者被法庭傳喚的案件中,9名法官以5票對4票反對給予新聞工作者豁免權,要求他們必須履行普通公民義務。但法官同時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記者可以拒絕出庭作證。由于對“某些情況”的定義非常含糊,許多法院隨后都充分利用了這一點,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法庭對記者的傳喚是否合法。
最高法院的判決做出不久,《華盛頓郵報》披露了震驚世界的“水門事件”。記者從隱藏在政府高層的“深喉”處獲得線索,向世人證明了匿名信息源的重要性,以及對其進行保護的意義。法官對媒體的態度有了轉變,開始放寬種種限制。此后30年,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記者才被法庭傳喚作證。然而,2003年著名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納的一項判決扭轉了人們對所謂“記者特權”的爭論。原告愛爾蘭共和軍首領麥凱維特曾被指控制造恐怖襲擊事件,聯邦調查局的線人魯伯特是這項指控的重要證人之一,接受過《芝加哥太陽報》的專訪。麥凱維特要求記者向他的律師公開采訪錄音,遭到拒絕后提出起訴。法官判決記者必須交出錄音帶。記者保護信息源還經常受到來自各方的威脅,比如“拉鏈門”中萊溫斯基密友身份泄露;“特工門”中《紐約時報》女記者米勒入獄等。
法庭認為,記者過分依靠匿名信息源,新聞的可靠性就沒有保障了,一旦法庭放開政策,記者就會濫用權力。但有記者認為,醫生有替病人保守秘密的權力和義務,記者對受訪者也應如此,否則會失去很多精彩的調查報道!
《環球時報》 (2006年01月17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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