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產經動態 > 正文
 

學術自由與名譽權的邊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7日 14:29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王娜

  北京報道

  華夏出版社的趙潔平沒有想到,自己擔任責任編輯的《科學發展觀與江河開發》一書,引發了一場“學術著作侵犯名譽權”的訴訟。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要求華夏出版社停止侵權,在國家級媒體上向重慶云陽曲軸廠和該廠廠長公開道歉,并賠償劉步云人民幣5000元。

  判決書在去年10月12日就做出,華夏出版社12月初才收到。而刊登在《三峽都市報》上題為“云陽曲軸廠狀告出版社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的文章已在當地被廣泛散播近兩個多月之久。

  華夏出版社已于2005年12月27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正在等待二審的進展。

  一句“不法分子”惹的禍

  《科學發展觀與江河開發》一書由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編著。該中心主任鄭玉歆介紹說,“惹了官司的是書中第254頁300余字的敘述”。

  在《移民工作中的若干重要問題》一文中提到,“目前全國各地在國有、集體企業的改制中普遍存在著資產流失的問題,三峽庫區也不例外。從某種程度上說,由于庫區企業需要進行大規模的結構調整,更使某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文章列舉了云陽曲軸廠的事例。“廠長劉步云近年在廠區內創辦了一個前任縣長等參股的私營企業森華公司。該公司一無技術人員,二無先進設備,三無銷售渠道,卻盈利40%。曲軸廠則開始年年虧損,到2002年10月,劉步云委托一個并無適當評估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評估出曲軸廠凈資產居然為8.7萬元。”

  劉步云認為該文對其“造成了極其惡劣的負面社會影響”,“影響了社會對其的公正評價”。

  劉步云還提出,企業經會計事務所評估凈資產為1000多萬元,目前的改制正在進行中,并沒有破產,書中所述嚴重失實。“該書銷售后,引起廣大客戶的強烈反響,紛紛要求終止業務往來。使云陽曲軸廠銷售額與同期相比,減少了300多萬元,各種損失近百萬元,生產經營無法正常進行。”

  因此,曲軸廠和劉步云分別于2005年6月9日向云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華夏出版社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在全國性媒體公開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萬元和10萬元。

  劉步云所指的“影響”從2004年4月就已經開始,曲軸廠職工三次上訪,反應劉“用各種手段蠶食集體財產養肥私人公司的行為”。此外,2005年4月,曲軸廠60名職工以選民身份聯名向云陽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罷免劉步云縣人大代表資格的議案。

  “我們當時并沒有看到書的內容。”參與上訪的曲軸廠工人史桂云說。而當時該書并沒有在當地上市。

  名譽侵權的事實與法理之爭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文中所述是否歪曲了事實。曲軸廠凈資產問題、劉步云所聘請的對資產進行評估的會計師事務所資格問題、劉私人所屬森華公司的問題等一一成為本案的焦點。

  一審判決也認定,企業改制的程序出現了問題。改制依據的是重慶正宏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結果,而當時該事務所僅取得了綜合評估C級資格,僅能從事除證券評估業務以外的帳面價值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資產評估資格業務,而當時的曲軸廠帳面價值高達1.4億多元。

  2004年2月2日,以8.7萬元的評估結果制訂了改制方案。2月5日由職代會討論,第二天就上報給縣經貿委。2月12日便獲批準,云陽曲軸廠改為云陽曲軸有限責任公司。

  另外,曲軸廠作為集體企業,根據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1998第五號文件,需召開職工全體會議,經2/3以上通過。而改制依據的卻是《重慶市人民政府國有企業改制的若干意見》。

  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部長郭軍認為,證明劉步云是否借私人公司蠶食曲軸廠的集體資產將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和有權部門對其是否違法行為進行確認之前,文中給原告冠以不法分子的稱謂,是對原告人格的侮辱。……該書的發行,必然誘使公眾形成一種不利于原告的認識,此公眾的認識必然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所以,華夏出版社侵權事實成立。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認為,學術著作侵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文章內容直接針對權利人;第二,對權利人造成直接影響;第三,作品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楊東升認為,本案根本不具備這三個要件,而且,“‘不法分子’的稱謂有事實依據,并非無中生有”。

  楊東升還表示,文章內容重點不在于原告人格方面,而是聚焦于其所任職集體企業資產流失問題,維護的是社會公正和利益。學術著作與新聞報道不同,特別是一些專業性強、理論水平高的著作,不能對出版人要求過高的核實義務,對學術著作的出版應給予更大的自由空間。他期待著二審判決能考慮這些因素。

  

清華大學崔之元教授表示,法律應該平衡輿論監督、言論自由和名譽侵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在當下中國,對言論自由特別是學術研究的自由,應該有寬松的環境。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相關網頁共約873,000篇。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