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消費大國今后怎么賣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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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1日 09:55 法制日報 | |||||||||
商務部官員就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接受本報專訪 法意 酒類市場的地方壟斷將被打破
飯店酒吧等將出現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字樣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剛剛實施的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部全國統一的酒類市場流通管理規定。在我國這樣一個酒類生產和消費大國,酒類市場究竟存在什么問題?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規定如何實現?新的管理辦法對企業做出的要求是否會增加企業成本負擔?記者就此專訪了商務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 目前我國白酒生產企業增值稅、消費稅和相關附加稅費的稅負總和已達40%以上。據商務部介紹,2004年我國規模以上企業酒類總產量已達3464萬千升,銷售收入約1479億元,利潤102億元,繳稅228億元。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重在以警示為主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條款引人關注,這一條款如何落實也引來不少疑問。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商務部近期沒有計劃出臺針對此問題的詳細方案,但相關司局正在積極開展宣傳和培訓。 據介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早在1999年頒布的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就已明確,但是并沒有規定具體措施和相應處罰。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要求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并且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標識,并且對未執行者規定了處罰條款。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辦法如此規定的目的,首先是通過法規的形式向社會傳遞這樣一個信息,即不應向未成年人出售酒類商品;其次,辦法要求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識其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使經營者和消費者都知道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違法性。然后才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可以說該規定是以警示為主,處罰為輔。 高利稅引發假冒偽劣、惡性競爭、地方保護 這位負責人說,目前我國酒類市場主要存在三大問題:流通秩序較為混亂、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屢禁不止、地方保護時有發生。 受酒類產品高利高稅驅使,酒類生產經營企業數量眾多,其中相當一部分無證生產、無證經營,流通秩序比較混亂,惡性競爭比較嚴重,貨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續不全等問題相當普遍。 同時,受酒類高稅的驅使,少數地方政府仍然通過各種手段保護本地酒類產品,限制外地酒類進入本地市場,形成了地區間的市場分割,全國酒類統一市場難以形成。 這位負責人解釋說,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正是針對這些問題規定了備案登記制度和流通溯源制度。前者要求經營者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部門的同級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后者則要求經營者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使酒自出廠到銷售的全過程中,流通信息都能夠銜接起來,防止假冒偽劣酒類商品流入市場。 全國統一制度規范不會增加經營者成本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20多個省市地區制定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把酒類作為特殊商品管理。商務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認為,酒類流通管理法制建設的滯后是酒類流通問題的重要原因,全國缺少統一規范,不僅增加了酒類經營商跨區域貿易的交易成本,也會為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提供了借口。 這位負責人表示,登記備案制度和流通溯源制度的實施應該不會增加經營者的成本負擔。備案登記并沒有行政許可的性質,其目的主要是使經營者認識到酒是特殊商品,并使主管部門和公眾明確經營主體;溯源僅要求酒類經營者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酒類流通隨附單,并保證其經手的流通信息的銜接有效合理,幫助主管部門追溯責任主體,增加抓獲售假制假者的機會。 他介紹說,由于啤酒行業的銷量大、流轉快,有的企業已經建立起比規定更嚴格的追溯制度,所以商務部也靈活性規定,經商務部認可的經營者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單據,代替辦法規定的酒類流通隨附單。 本報北京1月10日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