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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首破水污染訴訟困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8日 16:38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謝 丁 本報記者 蔣明倬 北京報道

  1月4日,包頭律師高貴珍撥通了哈爾濱供水集團的電話,他急于把一個好消息告訴對方。兩天前,由他代理的包頭市供水總公司打贏了一場官司。

  這起被稱為“中國首起黃河水污染索賠”的案件, 1月2日,經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包頭市供水總公司與被告內蒙古塞外星造紙企業等三家單位達成《調解協議》,共獲230萬元賠償。

  這是中國黃河流域大型污染方面,第一個受污方成功獲得賠償的案例。環保總局人士說,此事件的處理結果,有可能會成為中國水域污染事件的解決樣本之一。

  索賠的戲劇化勝利

  三家被告單位分別是內蒙古塞外星華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美麗北辰漿紙股份有限公司和內蒙古河套灌區總排干溝管理局。他們被控造成迄今為止國內最嚴重的污染事件之一,導致黃河400多公里的河段長達14天的嚴重污染,水體完全喪失使用功能。

  其中,兩家造紙企業地處黃河包頭段上游120公里處。在正常情況下,企業排出的污水先進入一個叫烏梁素海的調劑水庫,再通過水庫的自凈作用,分期排入黃河。

  2004年6月24日,水庫的水位超過警戒線,內蒙古河套灌區總排干溝管理局將積存于烏梁素海下游總排干溝內約100萬立方米的重濃度工業污水集中下泄排入黃河。

  由于污染面過大,包頭市供水總公司被迫關閉3個黃河取水口,啟動緊急預案。為此,供水總公司遭受將近300萬元的經濟損失。

  這已經是黃河水在當年第三次遭受污染。相同的原因和污染源,只不過這次來得最為嚴重。據包頭市環保局監測站介紹,黃河水污染已經持續好幾年,一年比一年嚴重。

  2004年9月,包頭市供水總公司一紙訴狀,將兩家造紙企業和污水監管機構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去年7月,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須賠償包頭市供水總公司288萬余元。

  但是,那份長達20多頁的判決書并沒有多少說服力。被告否認自己與污染事件有因果關系,隨后上訴至內蒙古高院。

  高貴珍說:“在污染索賠案件中,取證非常之困難。我們使用的證據,90%都是來自包頭以外。本地證據,只能取到一些經濟損失數據和包頭環保局的數據。”

  直到二審第一次開庭,被告仍堅持自己不承擔任何責任。此時,一份新補充的證據讓整個案件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

  “我拿出一部

中央電視臺拍攝的黃河記錄片——里面詳細記錄了上述兩家造紙企業的水污染狀況。” 高貴珍回憶。

  這部錄影帶最終成為案件轉變的關鍵性證據。被告的態度立即發生大幅度轉變,并主動要求調解。“其實,當時我們已經不想調解,但考慮到上述企業的生存狀況以及地方財政收入,最終才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

  訴訟以受害者的權益得到補償而告終而兩百多萬的賠償,對于污染所造成的上億元的損失相比,只是杯水車薪。

  黃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抽查顯示,在黃河包頭段南北兩岸約有150多萬群眾深受黃河污染之苦,每年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近1000萬元。

  而在內蒙古地區,2004年黃河內蒙古段符合規劃水質標準的三類水質只占總水量的10%左右,五類水質已經超過了40%。而低于三類水質的水已無法作為飲用水源。而包頭的飲用水來源只有黃河。

  作為國務院首批確定的國家重要的基礎工業基地之一,包頭是內蒙古自治區最大的工業城市。對于黃河污染,它既是受害者,又是下游城市的施害者。

  訴訟以外的意外改觀

  學術界的觀點認為,包頭污染案的成功獲賠,將有可能成為一個樣本——用以考量中國環保法規以及民事法規在環保案件中的作用力和執行度。

  “如今,包頭勝訴案例帶來的社會影響,或許可以改變我們目前的狀況。”哈爾濱律師劉洪樸說。他所代理的松花江污染索賠案件,之前被吉林省高院拒絕受理。

  “改變訴訟困境”,這正是此案從包頭走向全國的一支興奮劑。在連續幾次嚴重流域污染事故的背景下,有媒體稱此案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和解協議”。

  另一個改變的,是哈爾濱市供水集團。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一審開庭不久,被告造紙企業所在地副市長曾經親臨包頭市供水總公司,希望通過道歉的方式讓原告撤訴。同時,供水公司發現,自提起訴訟以來,包頭市的水質突然大大優于近幾年。

  包頭供水總公司領導認為,黃河上游這些污染源企業突然自覺地有所收斂,是他們在采取法律手段之后,達到的另一個效果——訴訟給污染源企業帶來壓力——而這才是訴訟的主要目的。

  國家環保總局中國環境規劃院總工程師王金南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案的裁決結果表明“運用法律手段來制裁那些不注意環境保護的企業是行之有效的。”他認為,這代表著未來的一種環保趨勢。

  與此相對應,有關環境訴訟的法律正在逐步完善之中。“正在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有可能加入公益訴訟的條文;此外,司法機關也正在考慮對刑法中有關環境的條文進行解釋,以便得到更好的實施。”高貴珍說。

  但是,另一些人卻認為,包頭只是一個例外。

  一個很明顯的對比是,當包頭供水總公司提起訴訟并順利進入司法程序時,四川沱江卻傳來“政府紅頭文件禁止律師受理污染索賠案件”的消息。

  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域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結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解釋,“政府干預”還是需要突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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