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追訴歐倍德采購合同霸王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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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03:30 每日經濟新聞 | |||||||||
同類條款目前其他建材零售商仍在沿用 鄭俊杰 每日經濟新聞 盡管歐倍德被百安居并購后已在中國不復存在,但《每日經濟新聞》獲悉,仍有不少供應商針對歐倍德采購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提起訴訟。而業內人士指出,類似于歐倍德采購合
12月27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提供了歐倍德在中國境內的貨物采購框架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包括2003版與2004版兩個版本。從整體看,霸王條款遍布在供應、產品質量責任、銷售承諾等方面。 比較兩個版本的合同,2004版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要相對少一些。像2003版合同中的第12條第3款,“如歐倍德商店選擇接受過量交付的送貨,該過量交付部分的貨物應視為贈品”,在2004版合同中已找不到蹤跡。 “這是一條非常明顯的霸王條款,在2004版合同中找不到,可能歐倍德自身都感覺太明顯了。”一位熟悉《合同法》的律師看了兩個版本的合同后如是說。 盡管2004版已少了2003版合同中一些非常明顯的霸王條款,但仍有霸王條款存在,第17條第4款就是如此。 “供應商應在收到歐倍德發出的要求其清場及撤樣通知后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歐倍德要求清場或撤樣完畢,否則歐倍德有權代為清場及撤樣,供應商應承擔相關費用,并應向承擔歐倍德承擔賠償責任。”“如供應商在收到歐倍德發出的要求清場或撤樣的通知時,其進入歐倍德商場時間已超過三個月,供應商無權要求返還其按照歐倍德采購條件支付給歐倍德的任何費用。” “這條規定,特別是其中第二節是明顯的霸王條款。歐倍德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就是指廣告費、海報費等,如果供應商清場之前,歐倍德沒有對供應商及其產品有相應費用的花銷,按道理應該返還給供應商。”上述律師認為。上述律師表示,從兩個版本的合同看,這樣的合同是不合理的。“合同中只明確了供應商要承擔相關的違約金,而采購方均沒有條款指明要承擔同樣的責任,這就可以說明這樣的合同是單方面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