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十二月二十三日電 (葛超 郭京霞) 因“芬達”飲料瓶未獲準商標注冊,可口可樂公司將中國國家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三日上午,該案在一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因“芬達”飲料瓶與普通瓶型整體設計基本相同,視覺效果差異不大,不具有顯著性,法院據此判定可口可樂敗訴,維持了商評委的復審決定。
可口可樂公司稱,其申請注冊的“芬達”飲料瓶商標圖形為瓶型三維標志,主要特
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環繞棱紋,與其他瓶型有明顯區別。且該瓶型立體商標已在多個國家獲得注冊,充分證明該商標具有顯著性,應予核準注冊。
而商評委則提出了反對意見,認為提出可口可樂所強調的棱紋,目前在市場上有很多相似設計,可口可樂公司的瓶子沒有獨創性,不符合商標注冊規定。另外,根據商標確權與保護的地域原則,申請商標在別國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在中國必然獲準注冊的理由。因此決定對原告的申請商標予以駁回,不予初步審定公告。
法院經認為,“芬達”飲料瓶是在普通瓶形的基礎上,在瓶身下部設計為棱紋,這與其他瓶型并無明顯差異,所以申請的商標整體缺乏顯著性。因此依據《商標法》中缺乏顯著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規定,認定商評委據此對申請商標予以駁回正確,并依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二十三日,商評委的代理人沒有到庭,法庭依法進行了缺席宣判。可口可樂公司代理人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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