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卉 每日經濟新聞
昨日,巴基斯坦消費者ABDUL WAEED(簡稱WAEED)訴東航延誤航班一審勝訴。
WAEED指出,2004年12月31日,他與妻子杜琳、8個月大女兒以及岳母(另案起訴),要一起從上海飛往卡拉奇。由于沒有直達航班,所以東方航空公司為他們安排的航程是從上海
到達香港后、再從香港乘坐國泰航空公司的航班到卡拉奇。WAEED支付了全程費用。
12月31日,WAEED從上海飛往香港,但因天氣原因,前后延誤了3個多小時。而且還因此錯過了國泰航去卡拉奇的班機。WAEED表示,當時在香港機場多次與東航交涉,但對方不聞不問,并告訴他要么等待三天才能轉乘國泰航空的飛機,要么由WAEED自己再付費購買去卡拉奇的機票。最后,WAEED再次購買了阿聯酋航空公司從香港到迪拜、再從迪拜到卡拉奇的飛機。
WAEED認為,上述做法存在重大過錯,故請求法院判令東航賠償其購買機票的經濟損失,并按照其對外承諾定期公布航班正常率、旅客投訴率。
東航對此指出,自己與WAEED不是全程運輸合同關系,東航只對上海到香港一段承擔運輸責任。另外,12月31日飛機延誤是因為天氣原因,屬于不可抗力,故東航也不對此承擔責任。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本案為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由于天氣原因,東航航班延誤,本身不承擔責任。但是,WAEED在浦東機場已經預見到他將因航班延誤而錯過國泰航空飛往卡拉奇的航班,因而反復詢問了東航工作人員,東航在應該知道國泰航空銜接航班三天才有一班的情況下,并未告知WAEED改日成行,而是讓WAEED填寫了《續航情況登記表》并告知將會幫助解決。由于東航沒有盡到合理的告知義務,故東航不應免責任。最終,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判決東航賠償WAEED 5480元的購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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