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用1# (萘型)合成鞣劑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萘、硫酸、甲醛為基料,經磺化縮合等工序而制成的制革用蓄謀香族合成鞣劑,主要用于植鞣革的漂洗等工序。
2. 引用標準
ZGB 17017 制革用合成鞣劑測試方法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褐綠色粘稠液體(冬季為半固體或固體狀物)
3.2 濃度(B`e/25C)≥14.0
3.3 水溶物 ≥58.0
3.4 酸值勤 200~300
3.5 pH值 0.8~1.2
3.6 鐵質(以Fe2o3%計)≤0.06
4. 試驗方法 按ZBY17017進行試驗。
5. 檢驗規則
5.1 生產廠家必須對適合于本標準所規定范圍內的合成鞣劑產品按生產批次分別取樣檢測。
5.2 本標準質量指標中3.2一項為重缺陷指標,3.1,3.3,3.4,3.5,3.6,3.7, 五項為輕缺陷指標。
5.3 出廠檢驗
生產廠家必須按3.1,3.2,3.3,3.4,3.5,3.6,3.7,質量指標要求逐批檢驗,合格方可出廠。
使用廠家按3.1,3.2,3.3,3.4,3.5,3.6,3.7,質量指標在收貨之日起 一個月內進行檢驗。
5.4 檢驗結果的判定
適合于本標準所規定范圍內的合成鞣劑在出廠前均應按本標準的各項質量 指標進行檢測,凡其中一項重缺陷指標或二項輕缺陷指標達不到要求者, 需重新加倍取樣,對不合格指標復測,若仍達不到本指標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在每件包裝上應帖有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生產日期、廠名和檢驗合格等內容的牢固標志。
6.2 產品均以清潔、耐酸且密封性能好,便于運輸的容器包裝。
6.3 產品在裝運時,不可將包裝容器倒置且應輕裝輕卸以免損壞包裝容器而造成滲漏和腐蝕。
6.4 外殼為金屬的包裝容器在貯存過程中應避免日曬雨淋。
6.5 產品貯存有效期為一年,貯存以室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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