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革用丙烯酸樹脂乳液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丙烯酸樹脂單體為基料,經乳液聚合制成的陰離子型乳狀液,主要作為制革工業中種鞋面革、服裝革、手套革用的硬性涂飾劑和軟性涂飾粘結劑。 2. 引用標準 ZGB31002 制革用丙烯酸樹脂乳液測試方法 3. 產品分類 a.軟性樹脂; b.硬性樹脂。 4. 技術要求
章條 |
項目 |
軟性樹脂 |
梗性樹脂 |
4.1 |
外觀 |
無機械雜質,無凝聚物的乳狀液 |
4.2 |
總固體含量 |
≥27% |
4.3 |
pH |
2~7 |
4.4 |
溴值(克溴/100克) |
≤2.5 |
≤3.0 |
4.5 |
對5%氨水穩定性 |
不破乳 |
4.6 |
樹脂薄膜抗張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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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N/mm2 |
4.7 |
樹脂薄膜斷裂伸長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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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100% |
4.8 |
樹脂薄膜永久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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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9 |
樹脂薄膜脆折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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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C |
5. 試驗方法 按ZBY 31002進行試驗。 6. 檢驗規則 6.1 樹脂樹脂檢驗按生產批次隨機取樣檢驗。以原材料一致,工藝一致一釜一次性生產產品為一批。每批取樣量不少于500g。取樣>n(n是受檢產品的桶數,混勻后取500g)。 6.2 出廠檢驗 生產廠家必須按4.1,4.2,4.3,4.4,4.5質量指標要求逐批檢驗,合格 方可出廠。 使用廠家在收貨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檢驗。 交收雙方發生質量糾紛時,要有權威的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6.3 型式檢驗 生產廠對原材料變化時或者質量發生波動時應進行全項檢驗。生產正常時,應周期 性進行全項檢驗,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6.4 檢驗結果判定 質量指標中4.2,4.3,4.4,4.5,4.6為主要指標,其余各項為次要指標,其中主要指標有一項不合格,或次要指標有二項不合格者,需加倍重新取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測,復測結果該項主要指標或該兩項次要指標仍不合格者,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在每件包裝上,應帖有產品名稱、型號、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等內容的標簽,并加蓋生產廠的檢驗合格的標記。 7.2 產品均以清潔不生銹,密封性能好,便于運輸的容器包裝。 7.3 產品在運輸和貯存過程中要防曝曬、防凍。 7.4 產品有效貯存期不低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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