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權益保護有五大“法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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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1日 08:06 經濟參考報 | |||||||||
隨著2006年的日漸臨近,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公司法》實施在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也在不斷升溫,成為了市場關注的焦點。 最近,上海證券交易所就這一問題再次向市場傳遞出明確“信號”,認為即將實施的“兩法”強化了證券監管的措施和手段,為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
一是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并借鑒國際成熟市場通行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這種基金,一是可以在證券公司出現關閉、破產等重大風險時依據國家政策規范地保護投資者權益,通過簡捷的渠道快速地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予以保護;二是有助于穩定和增強投資者對一國金融體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證券公司個案風險的傳遞和擴散。 二是在證券公司和客戶間增設“防火墻”,強化了對投資者的證券和資金安全的保護措施。近年來,證券公司風險不斷暴露,主要是內控制度缺乏,挪用、占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現象層出不窮,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新證券法十分重視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并從機制上根除證券公司存在的這類隱患。 三是補充和完善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為投資者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證券民事賠償制度是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舉措。新證券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在民事賠償范圍方面有了較大的突破。 四是完善股東知情權保障制度以及股東會召集程序和議事規則,提高了中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中對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加強股東權益的保障和提高股東話語權而體現出來的。由于股東了解公司有關事務的實際情況,是保護股東權益的基礎和前提,新公司法十分重視完善股東對公司事務的知情權,對內容粗疏、欠缺可操作性的原條文做了修改和補充。 五是完善有關股東訴訟的規定,為股東權益保護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新公司法針對我國證券市場股東訴訟機制不健全的現狀,借鑒國外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有關規定:一是增加股東直接訴權的規定。二是新增“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制度”,即當公司權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責任時,可由股東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