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加強煤礦治理整頓和安全生產工作精神,山西省加強對煤礦的治理整頓工作。全省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采取有效措施實施監控。煤礦企業必須編制整改方案,經市、縣政府煤礦安全整頓辦公室批準后,抄報有關部門并組織實施;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整改期間要按照批準的整改方案從火工品供應、煤炭銷售渠道、下井人數等方面強化監控,嚴防以整頓之名進行生產活動;停產整頓結束后,按照隸屬關系,由市、縣政府授權的組織或部門驗收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恢復生產。經整
頓到今年底仍不能取得安全許可證的,堅決依法予以關閉。
據統計,截至10月底,全省已有11個市共取締關閉非法違法煤礦1304處,停產整頓1510個礦井。
山西省政府明確要求國土資源、煤炭、煤礦安全監察、安全生產監察、工商、公安、電力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加強聯合執法,并在職權范圍內采取處罰措施。到10月底,全省有關部門已對1010個采礦許可證、1333個生產許可證、1077個營業執照、45個安全生產許可證和883個礦長資格證件進行了暫扣或收回,確保專項治理整頓工作預期目標的實現。
同時,加大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查處力度,省紀檢督導組對11個市的清理糾正工作進行督查,上報950人投資入股煤礦,涉及金額15500萬元,其中已有871人共撤資6180萬元。
近日,山西省政府頒布了非法違法煤礦行政處罰規定,從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規定強調,發現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各種證照,予以關閉,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至5倍罰款。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并加處以100萬元的罰款。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群眾監督網絡和獎勵制度,對舉報問題屬實的給予1千元至5萬元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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