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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鐵建:令人一頭霧水的改制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09:28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孫繼斌

  一個企業的改制過程應該是清晰的,相關的改制材料是有據可查的,是否改制是很容易判斷的。但常州市鐵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常州鐵建)的改制情況卻令人一頭霧水。

  引發質疑:同一訴訟事實兩份訴狀,一名原告出現在兩個公司

  對常州鐵建改制的質疑是在一起平常的訴訟中由常州戚鐵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戚鐵公司)和常州優力房產代理公司提出的。

  1999年6月和2000年1月,常州鐵建(法人代表章全大)與戚鐵公司簽訂了聯合開發協議及補充協議,就開發紅東二村一期約9萬平方米住宅項目做出約定:后者按每平方米700元支付給前者。戚鐵公司此后即對項目實施開發。這期間,戚鐵公司又向常州鐵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優力公司的負責人負責與常州鐵建的一切事宜。2001年1月,工程通過驗收。

  因為催要欠款未果,2004年5月18日,章全大便以“常州市鐵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常州市鐵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為原告起訴戚鐵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項300萬元及違約金9萬元。

  半路殺出個程咬金!常州市鐵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建開發,法定代表人也是章全大)是怎么回事?它怎么成了原告?

  正在人們納悶之際,2005年2月,就同一訴求,法院又收到了一份訴狀,這次原告變成了三個自然人———章全大、周洪泰、徐和庚和鐵建開發共四個原告,還追加優力公司為第三人。

  同一訴訟事實出現兩份訴狀,原告名稱也出現了兩個公司,這是為什么?

  對此,章全大在第二份訴狀中是這么解釋的:常州鐵建已于2000年改制,其所有資產及債權債務均由章全大等三人承擔,三人又將常州鐵建的全部資產及債權債務轉入鐵建開發。對這樣的說法,戚鐵公司及優力公司并不認同,他們認為常州鐵建并沒有改制,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鐵建開發與常州鐵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人,鐵建開發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它主張常州鐵建的權利屬侵權行為。

  那么,常州鐵建到底改制了沒有?鐵建開發與常州鐵建有承繼關系嗎?

  工商登記:企業吊銷后未注銷,反映不出其已改制

  企業改制應該進行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工商檔案應該能反映出來。但在工商局通過查詢,記者發現常州鐵建現在的“企業狀態”為“吊銷后未注銷”。細察發現,常州鐵建是于1994年11月30日成立的有限公司,股東為常州市建設委員會和常州市城鎮建設開發總公司,注冊資金為200萬,后增資為1000萬元,2001年12月7日吊銷,但還未注銷。

  而鐵建開發于2000年4月成立,性質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股東為章全大、徐和庚、周洪泰,是由三人以貨幣形式新設立的企業,注冊資金為300萬元(經6次變更登記,后增為2000萬元),2001年11月19日徐、周二人將股權轉讓給了章全大的兒子章旭峰。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章全大。

  工商局的同志肯定地說,從工商登記材料看它們是兩個企業,兩者之間在資產上及法律關系上沒有聯系,也看不出常州鐵建的改制情況。他們說,如果改制就應辦理變更登記。“吊銷后未注銷”,說明企業未參加年檢被工商局處以了吊銷的處罰。這樣,企業不能再經營了,但在法律上它的法人關系還在。

  政府文件:政府兩個部門針對改制的批復相差甚遠

  常州鐵建是否改制了,常州市建設局、市國資委應該清楚。但記者得到的答復都是“具體情況不清楚”,更提供不出相關的材料。記者倒是從相關知情人那里得到了一份常企改辦發(2000)2號文件,即常州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2000年元月18日發給常州市建設委員會的《關于同意常州市鐵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先出售后改制的批復》。除了“先出售后改制”的要求外,批復還要求“改制后的企業名稱仍為常州市鐵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稱和實收資本以工商登記為準),股本總額為500萬元,全部由股東按章程規定的比例現金出資投入。企業在接到批復后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從工商登記看,直到今天常州鐵建并未變更。

  可是近兩年后,2001年11月27日,在這份批復上又出現了“市體改辦”的手簽批復意見,內容為:“同意改制后的企業名稱為常州市鐵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請市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的有關手續,市產監處辦理有關手續”。這份意見不僅在改制后的企業名稱上與企改辦不同,而且也可以看出,直至2001年11月27日常州鐵建的改制尚未實施。

  關于產權問題,其實早在2000年6月16日,常州市國有資產管理局產權與常州鐵建就簽訂了產權轉讓合同,出售價10.48萬元。國有資產出讓給自然人組成的公司,出讓價款卻由國有公司先行承擔。如此改制模式很多人不明白。

  這份批復同時也反映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按體改辦的意見,常州鐵建改制后的名稱也叫“鐵建開發”,那不就和一年半前章全大注冊的由三個自然人股東組成的公司名稱完全一樣了嗎?既然“鐵建開發”是早已注冊的私人公司,體改辦為什么還要求常州鐵建改制后要與它同名同姓呢?在同一個區域兩個企業使用同一名稱,工商局會同意注冊嗎?

  這些反常又意味著什么呢?

  法學專家:僅有改制批復而未按批復要求進行登記說明改制沒有完成

  這些反常的情況怎么解釋呢?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南京師范大學博士生導師李浩教授。李浩指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完整意義上的企業改制及由此導致的債權債務完全轉移的根本標志,是改制后的新企業整體繼受原企業的債權債務,原企業注銷,新企業依法登記成立。僅有改制批復而實際上未按批復的要求進行登記的,改制沒有完成,新企業和原企業不發生承繼關系,新企業也不能稱為改制企業。常企改辦發(2002)2號批復和產權轉讓合同只能證明有關部門同意其改制,但不能證明改制已完成。

  另外,根據《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該公司資產包括債權債務的清理只能由該公司的股東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所謂的改制方案的改制人都無權就此提出主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9日以法經(2000)24號函的形式對企業法人吊銷后的地位作出了答復:“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從上述答復及工商登記表明的常州鐵建尚未清算的事實看,常州鐵建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法人資格尚存,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活動。

  還有,根據合同關系的相對性規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也與事后成立的鐵建開發無涉。鐵建開發及其股東不能承繼常州鐵建的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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