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利紅 發自北京
自今年2月份起歷經幾度“打磨”,昨天,《煤炭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四稿面世,著力提高煤炭開采市場準入門檻。
據參與此次《煤炭法》修訂工作的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的一位專家透露說,
此次修訂歷程將“比較漫長,目前最多完成了一半工作;新《煤炭法》預計明年才能正式出臺”。
“百人以上特別重大惡性煤礦事故在中國歷史上有兩次集中爆發期,第一次是1960年3月至1961年3月,第二次就是自2004年10月開始持續到現在。”在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副局長吳吟看來,目前礦難頻發背后自然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因為現行《煤炭法》對有關煤礦開辦、煤炭生產許可證發放等條件的規定上“太原則,要求不高”,管理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結果使許多資金不充足、技術設備和工藝落后、安全生產條件差、缺乏環保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紛紛涌進煤炭開采行業。具體負責此次《煤炭法》修訂工作的煤炭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長司坡森表示:“必須提高煤炭開采市場準入門檻。”
對此,第四稿中決定將“管理關口”前移,并提出兩個備選方案。一是增設生態環境風險預控準備金制度和保障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相關條款,首先從資金規模上提高開辦煤礦的市場準入門檻;另一方案是規定煤礦企業退出保證金制度,即在煤礦企業成立和建設開采過程中,定期向其征收退出保證金(包括保證金生態環境恢復費和煤礦閉礦員工安置費兩方面)。
雖然《煤炭法》還處于修訂過程,但可以肯定的是,煤炭資源勘查規劃、煤炭安全生產、煤礦環保及煤礦報廢轉產等現行《煤炭法》完全未觸及或關注度不夠的方面,將“一個也能不少”地寫進新《煤炭法》中。
“煤礦職工權益保護和辦礦審批制度等幾個方面都是第四稿中非常值得關注的亮點。”國土資源部法規司代表、法律事務中心副主任魏鐵軍表示,目前《礦產資源法》也正處于緊張修訂中,今后參與兩部法律修訂工作的人員應注意內容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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