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案件糾紛 兩地判決迥異
同樣因名稱使用引發的案件,兩地法院竟然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是法律理解的偏差,還是地方保護的結果?本報曾報道過的“婦炎潔”洗液名稱之爭兩種迥異的判決結果,近日在江西省內外鬧得紛紛揚揚。
今年江西天佑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佑公司”)將新投產的佑美牌“婦炎潔”洗液投放市場不久,就被江西康美醫藥保健品公司(以下簡稱康美公司)舉報侵權,江西省工商局查處時認為,“婦炎潔”這個名稱是生產“伊康美寶”婦炎潔洗液的企業——康美公司的特有名稱,天佑公司“傍名牌”“搭便車”的意圖明顯。而天佑公司稱“婦炎潔”是產品的通用名,任何企業都可以使用。
三方一爭論不下,天佑公司以侵權為由,在企業所在地婺源縣將工商部門告上法庭;康美公司也以產品被仿冒侵權為由,在企業所在地宜春市將天佑公司告上法庭,本報10月28日以《是仿冒品牌 還是合規命名?——“婦炎潔”洗液風波調查》為題對此進行了報道。
按照有關法規,通用名表明產品功能,企業在對產品命名時均可使用;而特用名,只有單一企業方可使用。
那么“婦炎潔”到底是通用名,還是特有名呢?
婺源縣人民法院查明,康美公司1999年開始生產“婦炎潔”產品,而四川大千藥業有限公司早在1993年就研制生產“婦炎潔”泡騰片產品,該產品已經生產13年之久,且目前國內如河南、江蘇、廣東等地有多家企業生產“婦炎潔”系列產品;盡管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通過在市場上的實際使用及廣告宣傳,“婦炎潔”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但由于“婦炎潔”并非康美公司一家所獨有,且其使用“婦炎潔”名稱遲于四川大千藥業有限公司。依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使用在先”的認定原則,婺源縣法院認為,康美公司對“婦炎潔”不享有“特有名稱”的保護權。
婺源縣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工商部門撤消今年7月對天佑公司仿冒商品的行政處罰決定。
而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四川大千藥業研制生產“婦炎潔”泡騰片產品是片劑,與康美公司的“婦炎潔”衛生用品洗液相比不屬于類似商品,這樣的事實與案件沒有關聯性,有關證據不予采信。宜春中院認定,康美公司自1999年以來連續在媒體進行廣告宣傳,在使用過程中已經產生了顯著性,“婦炎潔”是康美公司知名產品的特有名稱。法院一審判決,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侵權行為,賠償康美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和律師代理費1萬元。
對于宜春中院的判決,天佑公司認為,“婦炎潔”泡騰片與“婦炎潔”洗液功能相似,都屬于婦女健康用品,從消費者購買及使用的目的來看,兩種產品形成競爭關系,四川大千藥業在先使用“婦炎潔”的事實完全可以認定。
健康相關產品的命名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而宜春中院在判決中對天佑公司舉證的衛生部關于《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的證據,也以與案件無關聯為由不予采信。天佑公司董事長邱俊生說,康美公司“伊康美寶”婦炎潔洗液,在命名組成中,“伊康美寶”是公司獨有的注冊商標名,洗液為表明產品客觀形態的屬性名,那么“婦炎潔”就只能是表明產品功能的通用名,如果按照宜春中院判決,“婦炎潔”是特有名稱,那么“伊康美寶”婦炎潔洗液中就沒有通用名稱,不符合《健康相關產品命名規定》,屬于不合法命名。“違法名稱怎么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呢?”邱俊生對此提出疑意。
目前,在兩起案件中敗訴的婺源縣工商局和天佑公司已經分別提出上訴。
本報記者 李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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