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尚無企業取得牌照多項制度保障消費者利益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12月1日,《直銷管理條例》正式實施,直銷行業將進入法制化發展軌道。
目前尚無企業取得直銷牌照
記者從負責直銷企業牌照發放單位—商務部了解到,在12月1日《直銷管理條例》正式實施之前,我國大陸并沒有批準哪家企業可以從事直銷。12月1日以后,商務部將依照相關程序受理企業的申報。
據介紹,國家在1998年頒布了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并批準雅芳、安利等10家外資直銷公司實行“店鋪+推銷員”的運作模式進行轉型經營。目前社會上或明或暗以各種方式從事直銷的企業不在少數,許多公司的直銷經營模式與《直銷管理條例》都有相悖之處。
不得招募全日制在校學生
《條例》明確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未滿18周歲的人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全日制在校學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現役軍人、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境外人員及法律以及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為直銷員。
《條例》規定,只有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后,方可從事直銷活動。直銷員在直銷過程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并應當嚴格遵守直銷行為規范。
未經許可從事直銷最高罰50萬
對未經許可從事直銷活動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許可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直銷許可的,還應當主管部門撤銷相應的許可。
對直銷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以罰款、吊銷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直銷培訓員以及其他個人的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罰款以及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或者直銷培訓員資格等行政處罰。
退貨保證金至少2000萬元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銷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直銷管理條例》確立以下三項制度:一是退貨制度。條例規定,直銷員和消費者在購買直銷產品后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有權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辦理退換貨。二是信息披露制度。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三是保證金制度。為防止直銷企業或者直銷員不履行退貨義務,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應當在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的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