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獨立性:有效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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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5日 15:14 《經濟導刊》 | |||||||||
隨著中央匯金公司向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國有銀行注入資本金,如何保證所注入資金的保值增值即刻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目前,中央匯金公司向這幾家銀行派出的董事已經承擔起國有金融資產代理人的重要職責。在國內外戰略投資者相繼參股四大銀行之后,銀行董事會的建設將成為保障各方投資者戰略目標實現的關鍵環節。 在董事會建設中,董事的專業經驗和盡職程度、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明確的職責分工
制度的需求:獨立性是保持董事會有效性的內在要求 商業銀行董事會是多種利益的結合體,董事會成員包括內部經理人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規定董事會的基本職責包括:確定商業銀行的經營發展戰略;聘任和解聘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成員并通過實施監督以確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職責;制訂商業銀行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風險資本分配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定期評估并完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狀況,決定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政策;負責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并對商業銀行的會計和財務報告體系的完整性、準確性承擔最終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代表不同利益主體的董事會在履行以上職責時,內部經理人董事、股權董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間并不存在難以調和的矛盾,因為從長遠看,股東所取得回報的大小取決于銀行利潤的多少,而只有銀行健康成長,內部經理人的聲譽和物質利益也才能得到持久的提升。但不可否認,有時候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也可能受到影響、決策行為可能產生偏頗。 首先,由于董事會組成人員具有多樣性,不同董事所代表的利益主體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在就某個具體問題進行決策時,他們首先考慮的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門的利益。比如:內部經理人董事更樂于維護經理人自身的利益,股權董事傾向于維護大股東利益,獨立董事的重要職責是維護中小股東利益,而外部董事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 其次,在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股東的代理人,同時也是銀行經理人的委托人,這種雙重身份有可能使其行為產生偏頗。如:當董事會被少數股東所控制時,它必然傾向于維護少數股東(包括國有股東)而不是全體股東利益;大股東可能會不顧銀行發展對資金的需求而急于追求短期分紅、或以股東關聯貸款等方式單方面追求股東利益而損害銀行的長遠利益;當董事會被內部人控制時,有可能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去維護銀行經理人利益等等。 怎樣保證董事會決策的公正性?怎樣避免董事會的決策行為產生偏頗?人們試圖在實踐中采取以下方式求得各方利益的相對公平: 監管干預。當董事會的決策有失公允時,銀行監管部門出于銀行長遠發展和安全的考慮,可以采取措施對董事會的短期行為加以限制,如限制分紅、限制股東貸款等方式。銀行內部監事會也可以對董事會的不當決策提出異議并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表決權設計。如通過累積投票制、信托投票制、重大事項分類表決機制等方式,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構建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會。獨立的董事會至少可以做到在絕對公平無法實現時,通過談判能夠以某種“對價”方式使利益受損的一方得到補償。 如何科學地設計董事會的結構,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是我們特別關注的。當發生利益沖突時,獨立的董事會能夠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形成一種適當的協調機制,盡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顧。一個獨立的董事會要求做到:董事會不為少數股東或內部經理人所控制;各方利益主體在董事會中有自己的代言人;董事會決策要盡可能兼顧股東利益、銀行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理論與經驗都表明,董事會的獨立性是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環節,是銀行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而董事會的結構直接關系到其能否獨立發揮作用。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國外大公司中,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如全美1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會中,外部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的比例平均達3:1.2000年道.瓊斯30家公司以及標普500強樣本公司外部獨立董事的平均比例為83%。 制度的缺陷: 董事會獨立性不足 在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常常被看作代表公平的力量,首先代表的是包括中小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利益,因此,大股東的侵權行為應成為獨立董事關注的重點,如:大股東利用上市銀行配股、增發等方式過度從市場融資,大股東從銀行過度分紅,大股東從銀行過度貸款等等;獨立董事還要對資產重組、股權轉讓、重大投資等可能影響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主動發表獨立意見。 但是,對于獨立董事制度的職能寄予過高的期望也是不現實的,設立獨立董事這一職位的出發點,并不是要追求最好的經營結果,而是要避免“最壞”的情況出現。 目前,由于以下原因,在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并沒有發揮出預期的效果。(1)目前,大部分獨立董事由大股東提名的做法使獨立董事在行權時常常唯大股東馬首是瞻,沒有“獨立”發表意見。據《上海證券報》2004年5月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63%的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名產生,超過36%的獨立董事為第一大股東提名,33.3%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者高管等實際控制人有分歧的獨立意見。(2)由于監管日益嚴格、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擔的任務日益繁重,肩負的責任和面臨的風險越來越大。與獨立董事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不相稱的是,目前采取的獨立董事兼職的做法使他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治理,這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現實問題。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經有56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由于不盡職等原因受到處罰,如“鄭百文”事件后它的獨立董事就因為沒有認真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而被證監會處以10萬元的罰款,“鄭百文”獨立董事被證監會處以10萬元罰款事件對獨立董事們震動很大,一時間引發了全國近百名獨立董事辭職。 制度的改進:以適當的股權激勵董事會 如何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使獨立董事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公司治理?我們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董事會中不超過兩個內部董事,其余都是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并且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任命應獨立于大股東,也獨立于管理層。董事會下屬審計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中沒有內部董事,全部由獨立董事組成,而且各專門委員會中的董事資格相互無交叉。 獨立董事協會從具備資格的人員中以差額的方式向公司推薦獨立董事,使獨立董事的產生機制真正能夠脫離要制約的對象。推薦的獨立董事對協會負責,每年由協會對獨立董事的表現進行考評,并對表現優異的獨立董事予以表彰。當獨立董事受到大股東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難時,可由獨立董事協會來代表獨立董事面對,依法維護獨立董事的合法權益,降低獨立董事的履責風險。 此外,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外部董事不一定是獨立董事,可以由政策部門專家、法律專家、行業專家、學者甚至銀行的客戶、社會知名人士組成,外部董事可以從專業、宏觀政策、社會公共利益等角度參與決策,外部董事的不同背景帶給董事會多樣化的技能與經驗。 ·在經濟利益上將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與公司分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間接地從公司領取咨詢、法律或其他服務費用,由獨立董事協會支付獨立董事固定薪酬,支付外部董事車馬費和參加董事會的津貼。也可由協會來確立獨立董事的薪酬標準,由聘用獨立董事的公司支付。 在薪酬支付方式上保持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有助于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參與公司事務的公平性和獨立性,不用擔心因發表不同意見被公司炒魷魚。專注于維護自己的職業聲譽。 ·改變現行將獨立董事作為第二職業的狀況,將獨立董事發展成為一種專職的職業,培養職業化的獨立董事。由獨立董事協會牽頭對候選獨立董事實行任職資格考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明確獨立董事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紀律、回避事項,建立事后問責制。例如,英國董事協會正在引入特許董事資格,建立董事準入機制,將來擔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經過培訓和考試,并具備董事資格所要求的能力。 給予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權激勵。在董事會的構成中,內部董事和股權董事的利益同銀行利益的關系最為密切,相比之下,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同銀行利益的關系就不是那么密切,有必要給予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權激勵以增強他們的盡職程度。根據小約翰.科利等人的研究,在挑選外部董事的時候,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公司對所有權的看法。DonaldHambrick 和 Eric Johnson 的研究表明,在美國主要公司中,有這么一個不斷發展的觀點,即董事們需要擁有公司的重要產權,這樣才能激勵他們完全投入進來。絕大多數外部董事持有適當的歸其管制的公司股權,這一現象映射出一種未言明的長期持有信念。有能力的董事常常按照財務資源的多少來分配自己的時間,因此只有他們愿意投資到與企業凈值(股東產權)相關的領域,否則將意味著他們要將其資源分配到其他地方,然后相應地把他們的時間與精力都投入到了其私人資金所投之處。這種邏輯推理建議所有的董事在當選的時候,應該按要求為公司投入相當數量的資金,而且一位董事的大部分薪酬應以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 制度的局限性:董事會的獨立性作用不能過分夸大 董事會的獨立性只是保證董事會有效性和銀行穩健發展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看到,在董事會中引入絕對多數的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可以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一個有效的董事會對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權利、防止內部經理人濫用權力,對保護銀行利益和銀行中小股東利益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對于董事會的獨立性在銀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應過分夸大。 首先,董事會的獨立性只是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是有效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董事會的獨立性只是保證董事會有效性的一個方面,有效的董事會的基本特征包括:獨立、專業、盡職、問責等多方面。 其次,董事會的獨立性是銀行防范風險和減少損失的基礎,可以為銀行綜合改革的成功提供制度保障,但它不是萬能的,并不是銀行盈利的法寶。對于一個成功的銀行來說,明確的發展戰略、良好的治理結構、先進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系統、業務上具有核心競爭力等都缺一不可。國外的一些研究表明,董事會結構與公司績效或價值并無關聯性。Hermalin 和Weisbach (1991) 及Yermack (1996) 都指出公司經營績效與外部董事比例無關;Agrawal 和Knoeber (1996) 甚至認為美國公司使用太多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比例與公司價值無關;而Klein (1998) 的研究則強調董事會成員的專業能力,認為內部董事似乎較外部董事更具專業能力,內部董事占投資及財務委員會的席次比例與公司績效正相關,Bhagat 和 Black (1999) 利用長期水平時間測試,重新檢驗董事會結構與公司經營績效的關聯性,也并未發現董事會結構與公司未來的績效及股票的報酬有明確關系。雖然 Millestein 和 Macavoy(1998) 的研究中發現,公司治理制度好的公司(包括聘用較高比例的外部董事)平均績效較高,然而 Huson、Parrino 和 Starks (2001) 的研究顯示,在1971年至1994年間,盡管董事會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提高,內部人持股比例增加,并強化其他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但公司績效并未因此提高。 制度的邊界:對獨立董事協會的權力制衡 在以上保持董事會獨立性的方案設計中,獨立董事協會被賦予了很大的權力,獨立董事的選拔、考評和薪酬支付都由獨立董事協會負責。任何權力都需要制衡,為保證獨立董事協會的權力不被濫用,如何約束對獨立董事協會的權力邊界?如何保證獨立董事協會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原則供參考: 有限授權。銀行業監管部門對獨立董事協會進行有限授權,授權的內容一旦明確,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對獨立董事協會作出的不當決策,商業銀行可以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并保留訴之法律的權力。 相互牽制。銀行業監管部門和獨立董事協會就每一項具體決策作出詳細的職責分工,在保證決策效率的前提下,在職責的設計上要相互牽制,在決策程序上應當涇渭分明,不能出現交叉,避免非程序性干預。 公開性。獨立董事協會對獨立董事的選拔、考評、獎懲、薪酬支付方式應做到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人才庫向社會公開,對獨立董事的定期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對獨立董事協會形成的決議,應盡可能面向公眾舉行聽證會。任職于商業銀行的獨立董事以差額競聘方式由獨立董事協會初選,并利用分類表決機制由商業銀行表決通過正式聘任,確定最長任期;獨立董事協會和銀行業監管部門應隨時接受商業銀行和社會公眾的投訴,并在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情況下,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投訴的處理情況。 外部監督。鑒于商業銀行董事會會成員大部分由獨立董事構成,獨立董事自身素質高低直接決定了董事會的決策水平及其決策的公正程度,為確保獨立董事盡職和廉潔,防止獨立董事淪為商業銀行內部經理人和大股東所利用的工具,在外部監管上可以進行如下制度設計:在銀行業監管部門內部設立監督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和廉潔的監察機構;由獨立于銀行業監管部門和獨立董事協會的資信評級機構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保證獨立董事誠信行為的長期化;由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獨立董事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作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狀況的一部分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披露。以上措施的實施,將極大地增強獨立董事的責任心,并對其行為構成有效約束。 (作者單位: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