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于近期頒布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首次對飽受爭議的“進場費”問題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要求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應當與供應商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供貨商:不愿因為小錢而失去市場
“你不交,其他經銷商搶著交錢進來上柜。因為一點小錢而失去一年的市場,到時你后悔都來不及!”有經銷商如是說。雖然近些年有一些廠商試圖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一位廠商告訴記者,在潛規則下,無論官司輸贏,廠家都無法討回期望中的利益。一些廠商雖然贏了官司,但是最后的下場只能是離開賣場,甚至會被眾多的賣場封殺,到頭來損失的還是自己的利益。
記者采訪中發現,供貨和銷售兩方很難就合同條文完全達成共識。某供貨商向記者介紹:“現在超市與我們簽訂的合同條款都是超市擬好讓我們簽字的,根本沒有公平可言。由于商品供過于求,零售商超市自然處于強勢地位。如果我們拒簽合同,產品就進不了超市的門。”
上海一位經銷商分析說,零售商變通的辦法很多,比如把贊助費用改頭換面,加在允許收費的范疇之內,因此目前法規的約束力量微乎其微。
商場:商品推廣是需要成本的
業內人士透露,這幾年百貨業80%至90%的商品都是代銷,在這種情況下,風險都轉嫁給了品牌商,百貨店不用承擔更多的市場風險。與此同時,百貨經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進店費支撐。因此,專家斷言,如果進店費調整,必然影響百貨店的利潤,如果百貨店不能解決好與品牌商之間的進店費問題,百貨業的資金鏈勢必吃緊。
今年北京叫停進場費后,商場的進場費問題并沒有改變。一家酒企業的經理告訴記者,進場費不僅沒有取消,而且門檻還提高了,比如說有些超市將條碼費由3000元升到5000元至1萬元不等。
“供應商把商品放到超市后,為了帶動商品的銷售,超市要安排一定的人力、物力對商品進行推介、促銷,促銷人員的費用、制作pop,甚至上門投放廣告都是要有費用支出的,這些費用應該由供應商從進場費中支付。”一位超市負責人理直氣壯地解釋了進場費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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