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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可稅前扣除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2日 09:21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陳晶晶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特別規定了企業“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標準,以保證在新《企業會計制度》下,企業八項資產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的情況中,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也能夠得到及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就此進行了解析。

  緣起:據實扣除與謹慎性原則沖突

  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基本原則是據實扣除,即允許扣除的費用已經實際發生。而新《企業會計制度》則根據謹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對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收賬款、長短期投資和委托貸款等8項資產提取跌價或減值準備,對于上市公司如果不提取準備甚至要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基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會計制度不再規定

準備金的統一比例,而是由會計人員基于職業判斷和適當依據確定提取方法和比例。對于這些依據即使中介機構在
審計
時與企業會計人員也會發生判斷爭議,很難用來作為稅務行政管理的標準。稅法如果規定各項準備的統一比例,對有的企業可能高了,有的企業可能低了,又不符合公平原則。

  措施:引入“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為了在企業8項資產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的情況下,讓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在總結借鑒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引入了“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概念。企業的各項資產,只要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經霉爛變質、沒有轉讓價值或使用價值、由于技術進步原因不可使用等情況,在不需要實際清理、報廢等處理的情況下,就可以將可收回金額與賬面成本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日前出臺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把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標準進一步作了明確。不過由于是定性判斷標準,基層稅務人員也有一個經驗積累過程,在我國目前尚缺乏獨立司法審查制度無法依靠司法判例的情況下,保留行政審批權是一種補救措施。

  有關負責人表示,明確標準,申報扣除前即時審批即時確認,申報扣除后抽樣檢查是適合當前中國國情的有效管理方式。特別是存貨霉爛等有關證據,保存的時間性要求高,如果事后檢查,早已無據可查。同時目前我國中介機構發展又不充分,如果過分依賴中介機構,不僅增加了納稅人遵從稅法的成本,還有可能形成中介與企業協同作弊的問題。

  趨勢:以企業自主申報制度為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資產永久實質性損害的判斷標準從外部或從稅務機關的角度的確很難把握,國稅總局也因此而堅持以企業自主申報制度為基礎。稅務人員不可能比企業的財務技術人員更了解企業有關資產的狀況。有關資產是否真正沒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是否真正發生永久實質性損害,應該由企業來申報,來承擔責任,不能因為審批而轉移責任。

  比如企業某項固定資產長期閑置不用,且無轉讓價值,就符合資產永久實質性損害的條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此必須提供書面申明。如果事后該項固定資產又按原設計用途轉讓,其作為財產損失申報不真實的責任就要由企業承擔。

  此外,資產在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條件下確認的損失是可收回金額與賬面余額的差額,因此首先需要在尚未處置的情況下,對可收回金額進行合理估計!镀髽I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了資產可收回金額的統一的定量標準。其次,由于將來實際收回金額可能與估計不一致,已確認損失的資產還必須保留會計記錄。用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標準確認資產損失,必須是會計核算規范、賬證健全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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