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申林英
11月14日,《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千呼萬喚始出來那么,此《辦法》的出臺究竟會對創業投資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呢,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
規范又鼓勵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助理劉俊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這是從部門規章的角度對創業投資予以規范的善意之舉,但畢竟暫時彌補了起草證券投資基金法所留下的遺憾,當時為了避免曠日持久的討論,有關產業投資基金法和創業投資基金法并沒有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加以規范。劉俊海認為,將來還可以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其上升為《創業投資特別法》或者《創業投資公司法》,這樣通過立法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層面,可以穩定投資者的信心,使得立法的態度更有可預期性。劉俊海分析說,縱觀美國的經驗,硅谷許多高新企業都采用創業投資的方式,目前我國處于鼓勵創業投資的關口,雖然新《公司法》已經刪除了對一個項目投資上限為20%的規定,但創業投資管理辦法仍然對其存有顧慮,體現了管理部門既加以規范又加以鼓勵的謹慎態度,但這一點在未來仍有放寬的必要。
一部創投業的公司法
在中科招商總裁單祥雙看來,該《辦法》可以稱為中國創業投資企業的公司法,在融資、投資、退出機制、規范管理這四個方面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他認為,辦法對創投企業“左手融資和右手投資”方面都有所突破。他說,在融資方面,《辦法》里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通過獲取貸款來增加投資能力,這就給金融性資本金進入創投業開了口子,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改變原先只有產業資本可以進入的局面,拓寬了創投的資金來源,從長遠來看,保險資金、社保基金都應可以進入風險投資行業。投資方面,《辦法》將原先50%用于投資拓寬到可以使用全部資本進行對外投資,這是依據新《公司法》的調整而有所突破。此外還可以用資產、股權進行投資,創投公司對外投資的靈活性大大增強。
在創投資本退出方面,劉俊海非常贊賞目前依據規定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協議轉讓和被投資者回購等途徑實現,這增加了對創投公司的誘惑力,尤其是對戰略投資者而言,可以實現股權自由流動。
本土創投明確了法律地位
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專司紅籌上市的律師牛振宇認為,這對本土創投而言,首次明確了境內創投業的法律地位,但具體的優惠政策并未實施,有關文件發揮有效的引導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的細則加以明確。天津創業投資協會趙科學也認為,這主要體現在各地對創投業的扶持稅收優惠仍沒有統一標準,從國際上看,普遍對創投公司進行一定的稅收優惠,《辦法》雖然明確提出了進行稅收優惠,但沒有具體細則。
單祥雙則表示,相關的稅收措施將作為配套規章隨后推出,相關的優惠將是比較大的,創投業有望減輕相當的稅負。
劉俊海認為對于有些限制過多的條款,可能需要在以后的發展中繼續修改,比如一個項目的投資上限20%,續存期7年等,這些應該留給投資人來討論更為合適。就除信貸資產外的金融性資本進入創投領域時,他特別強調應對社;疬M入創投業采取審慎的態度,必須在完善社;鹜顿Y規則的基礎上,規定可用于投資的比例限制,既要考慮收益性,也要考慮資金的流動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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