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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企業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5日 03:40 第一財經日報

  創投企業不得從事擔保和房地產業務

  今天,我國將發布《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據國家發改委消息,《辦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業務和房地產業務,
但是購買自用房地產除外。

  《辦法》明確界定,創業投資是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企業,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我國曾于2003年頒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據悉,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另據《辦法》,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全額資產對外投資。其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創業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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