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近期將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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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8日 09:50 法制日報 | |||||||||
本報北京11月7日訊 記者 張英華 實習生 王淑麗 “連鎖零售商對供應商拖欠貨款、亂收費用等問題,使雙方矛盾日益突出,已嚴重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在日前召開的第七屆中國連鎖大會上,中國連鎖經營協會會長郭戈平介紹說,為規范零售商與供應商的進貨交易關系,商務部負責起草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已于11月1日對外公布,并將在近期公布實施。
據了解,國內連鎖零售企業目前開店資金的80%左右都來自于占用供應商的貨款,一旦零售企業倒閉,供應商的貨款也就隨之打了水漂。比如大型連鎖超市普爾斯馬特在中國關門后,就留下了高達20多億元的欠款無法償還,嚴重損害了供應商的利益。 為此,辦法規定,零售商以購銷方式銷售商品的,對供應商所供商品,應在收貨后10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對快速消費品,應在收貨后45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對其他商品,雙方可以約定支付貨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長于收貨后75日;雙方對支付貨款期限約定不明的,零售商應當在收貨后45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零售商以代銷、代購、聯營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在商品銷售后30日內向供應商支付貨款。辦法同時規定,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遲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供應商支付滯納金。 此外,辦法中還對零售商違規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類別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合同沒有約定的費用;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重復設置項目收取的費用;向已明確表示不參加促銷活動的供應商收取的有關促銷服務費;供應商已經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保證正常使用,卻要求其再行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的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于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以配合司法機關協助執行為由收取的費用;未提供相應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的費用;為彌補自身由于市場風險、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積壓變質、丟失缺損等損失收取的費用;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