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 (記者 幸琦昕) 從8月1日開始,車主修車后,將可以得到相應的“保質期”承諾。記者日前從廣東省有關部門了解到,由交通部制定的《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已經被通過,自下月起施行。業內人士認為,對于汽修行業,尤其是“路邊攤”來說,新規定的實施無疑將是一道緊箍咒。
汽車維修分三類
按照《規定》,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保質期自修完出廠起計算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記者還了解到,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而同時承修方在3天內不能證明車輛的病癥來自非維修原因,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必須盡快無償返修。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替車主另尋別處維修,并負責埋單。
維修配件需明碼標價
針對修車收費不透明的現狀,新的管理規定要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并把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示,明碼標價。車主結賬時一定要向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索要正規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修理方如不提供,修車者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同時,新的管理規定還對一些細節進行了明確要求,如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