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14日電 (記者 劉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對政府制定價格藥品范圍、形式和權限進行了調整,公布了修訂后的政府制定價格藥品目錄,并將于8月1日起執行。
據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政府制定價格藥品目錄,品種數量由原來的1500種左右擴大到2400種左右。除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藥品目錄確定的2100種報銷藥品
外,還有麻醉類、精神類、免疫類和計劃避孕藥具等約300種藥品。
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應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2004年9月,醫保目錄將報銷藥品品種從1300種左右調整到2100種左右,所以政府制定價格藥品范圍也需要相應調整。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指出,納入政府制定價格范圍的藥品,除少數特殊品種實行政府定價,不允許企業自行調價外,其他藥品均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最高零售價,經營者可以此為基礎,根據市場競爭情況降價銷售,降價幅度不限。
記者從發展改革委了解到,對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中央負責制定處方藥價格,地方負責制定非處方藥價格。中央制定價格藥品,屬政府指導價的,允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本著有利于減輕群眾負擔的原則,降低在本地區執行的最高零售價。
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說,國家對藥品價格管理總的原則是,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形式。納入醫保目錄的藥品、少數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和特殊性的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其他藥品價格則由企業自主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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