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裁定進口丙烯酸酯反傾銷稅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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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7日 09:17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本報北京7月6日訊 記者龔雯報道:商務部日前公布了關于對原產于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和印尼日本觸媒公司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期中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馬來西亞巴斯夫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仍為4%;對該公司的中國關聯進口商于2004年3月5日和2004年6月1日提出的退稅申請不予支持;將印尼觸媒公司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
進口經營者自今年7月5日起進口原產于上述兩家公司的進口丙烯酸酯時,應向中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的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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