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天津7月6日電 (孟華、曹家平) 我國第一塊國產手表的生產廠家天津海鷗手表集團公司日前以商標侵權為由將天津金鷗表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企業名稱相似,“海鷗”“金鷗”對簿公堂,“海鷗”同時還請求司法認定馳名商標。近日,天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本案。
天津海鷗手表集團公司是一家專營鐘表類產品的國有企業,生產多種規格和款式的
鐘表類產品,1955年3月我國第一塊國產手表就誕生于此,曾經出產了 “第一只符合國際標準的國產女表”“第一只國產石英手表”“第一只出口手表”“第一只獲得國際金獎的中國手表”。1999年12月,SEA-GULL商標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天津市著名商標。2002年9月海鷗手表被評為“中國名牌產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了《中國名牌產品證書》。
天津海鷗手表集團公司認為,1981年該公司就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注冊了以“海鷗”及漢語拼音和圖形組成的商標;1997年注冊了以“SEA-GULL”及圖形組合的商標;1998年注冊了“GOLD SEA-GULL”及圖形組成的商標。這些商標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天津海鷗手表集團公司對此享有專用權。
同時,天津海鷗手表集團公司認為,天津金鷗表業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企業名稱中的“金鷗”文字與原告注冊商標極為近似,容易引起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商品來源以及原、被告之間的關系產生誤認,并且已損害了原告的在先權利。被告擅自在其因特網的網站上發布的企業和產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冊商標,并且使用與原告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極易與原告商品相混淆,從而誤導消費者,給原告造成難以估量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
被告天津金鷗表業有限公司辯稱,被告經營的是禮品手表,從原告處購進手表表芯,然后根據客戶要求的文字或圖案加工成禮品表出售,沒有使用原告商標,從原告為被告出具的兩張收據,也說明了原告對被告銷售行為是默認的。
在法庭上,原告天津海鷗手表集團公司請求法院責令被告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和宣傳材料中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認定原告注冊的“SEA-GULL”及圖形組成的商標和以“海鷗”及漢語拼音和圖形組成的商標為馳名商標等9項訴訟請求。而被告天津金鷗表業有限公司則認為原告上述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