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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將禁止銷售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6:12 東方早報

  記者昨天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了解,該部門已在近日公布《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醫療機構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不得發布廣告,此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據這一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含有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活性成分的品種,除變態反應源外的
生物制品,中藥注射劑,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此外,醫療機構制劑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需要調劑使用,屬省級轄區內醫療機構制劑調劑的,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特殊制劑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醫療機構制劑調劑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質量不穩定、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醫療機構制劑,要責令醫療機構停止配制,并撤銷其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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