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麗麗 來源:中國經營報
編者按:
中歐紡織品貿易爭端剛剛平息,一場“綠色風暴”又將席卷中國機電產業,即將生效的歐盟環保綠色指令有可能讓中國機電產品再次受困于“荊棘叢生”的國際市場。
事實上,不單單是面對歐盟“綠色壁壘”的中國機電企業,隨著中國企業國際化的進程加快,貿易摩擦越來越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在了解、熟悉了反傾銷、特保措施等等貿易保護手段即傳統的非關稅壁壘之后,如今國際上流行的新貿易壁壘(如技術壁壘與環保壁壘等)企業同樣應該了解和應對,越了解規則我們就越游刃有余,本報記者獨家采訪相關專家,深度解讀中國企業應對技術壁壘的四大問題及解決之道,希望企業能夠從中獲益。
另外,其他重要的非關稅貿易壁壘本版將在今后版面中予以詳細解讀。
問題一:意識不到位
很多企業沒有意識到技術貿易壁壘對本企業的深遠影響,對其不了解甚至有意躲避,一旦出現問題便挫折重重,“打火機案”便是一例。另外,中國企業很多是加工企業,很少關心國際貿易的具體措施或應對方法,一旦出了問題,往往就會置企業于死地。
解決之道:
要熟練掌握國際貿易規則,尤其有關國際貿易壁壘的《TBT協定》,懂得運用其中的法律手段來爭取自身權利。
“在這方面,了解一項技術措施生效乃至實施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這一過程中還包含著許多出口企業的權利,”原中國質檢總局國際司WTO辦公室的一位深諳歐盟法律的博士對記者說,例如一項技術貿易措施在草案出臺后,要有兩個月的公開評議期,這個階段任何成員國企業都可以提出對該草案的看法或修改意見。措施正式生效后,一般情況下還要設置6個月左右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企業對貿易措施所要求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水平可自愿實施。適應期結束才是正式實施期,這時候對該措施項下的技術標準或技術水平的要求就是強制性的了。如ROHS法令在2002年即已生效,它規定較長時間的適應期,到明年才會正式實施。
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上,一般情況下先是雙方的磋商階段,通過雙邊協議解決;如果磋商不成,就進入專家組階段,由專家組評審并出具《專家組報告》;如果成員國對專家組報告仍有疑義或不滿,可繼續向WTO爭端解決機構進行上訴,上訴機構評審后出具的《上訴機構報告》將是最終裁決。
問題二:認為應該由政府承擔
在應對國際技術壁壘方面,許多本應由企業做的事情現在卻在由政府承但,其實,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越位。因為只有企業才會最了解一項技術貿易措施的影響或危害,如果企業反饋不及時或不準確,政府的共同決策以及在國際上的磋商和對話就很難到位,甚至喪失有利時機。
解決之道:
“企業應該知道,WTO本身已有自己的多邊對話機制,每年都會開一次年會,往往是政府參與,有時政府也會以座談會的形式召集一些企業參加。”質檢總局的那位博士指出:“在雙邊對話方面,我國與歐盟已經建立了正式的對話機制即‘工業品安全與WTO-TBT對話機制’,與美國現在還沒有正式的對話機制,但經常會有一些互訪性的溝通,日本也會經常有代表團過來。”
“現在對外是政府出面與相關國家進行磋商、談判,對內是向企業進行宣貫、談判和講座。我們現在有兩個全國性的技術貿易措施部級聯盟會議,一個是‘認證認可部級聯盟會議’,另一個是‘轉基因部級聯盟會議’。由質檢總局牽頭,商務部、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等部級單位參加,主要是為各行政部門提供一個交流場所,互通信息并提出應對措施。”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法律部高向軍說。
問題三:對技術貿易新措施不敏感
很多出口企業對進口國的技術貿易措施不了解或不敏感,新措施一旦出臺,就會措手不及或損失慘重。一方面大量存貨無法售出,另一方面即使更新設備或工藝方法卷土重來,也要大量時間和資金投入,這種情況下,稍有疏忽,資金鏈斷裂,企業就會陷入萬劫不復之境。
解決之道:
要建立貿易壁壘預警與應急機制。高向軍認為,在這方面,一要建立有關國家和地區貿易壁壘的法律法規及相關信息的動態數據庫,以便企業搜尋和查找。二要建立相應的信息咨詢服務網絡,如貿易壁壘信息發布機制及產品出口貿易壁壘預警機制,為產品出口企業提供可靠的經營決策信息來源等。
“現在我國已在建設基礎的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在中國質檢總局內部設立了中國國家WTO-TBT(針對性工業品)和WTO-STS(針對食品安全,動植物衛生)兩個國家通報咨詢中心,對國外已經或正在采取的相關貿易措施都有公布,企業可以通過電話或中國質檢總局的網站進行查詢。”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濟研究院技術貿易壁壘中心張海森博士告訴記者,另外,企業也可以主動登錄相關網站了解相關動態,如www.wto.org 和www.fda.gov和www.usda.gov網站等。有條件的企業也可以登錄歐盟的官方英文網站(www.europaintl.gov)了解歐盟25個成員國將“雙綠指令”轉化為本國法規的情況。 因為當前英國就已經明確表示要推遲ROHS指令的實施。
問題四:注意技術壁壘與專利壁壘的交叉使用
現在歐盟和美國一方面設立技術壁壘,要求進口國企業的產品要達到其設定的技術水平或技術標準;另一方面卻已經把該標準水平下的技術申請了專利。這就是技術壁壘與專利壁壘的交叉使用,該方法可以極大的保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如果我們的企業想出口這樣的產品,就要給對方交納極高的專利使用費,出口利潤不但大受挫折,甚至成本問題就使該產品很難再走出國門。
解決之道:“企業要主動及時跟蹤新技術的要求;關注WTO成員方有關這方面的公開期刊,如美國的《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歐盟的官方網站等。了解最新的技術變革,及時進行技術創新。
同時,對一些確實有利于人類健康及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措施不應排斥或躲避,而應積極想辦法提升我們現有的技術水平。”專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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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壁壘
所謂貿易壁壘是泛指一國采取、實施或者支持的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立法、政策、行政決定、做法等各種措施,其范圍極廣,以對貿易造成扭曲效果為判斷標準。
當前影響國際經濟往來的貿易壁壘主要包括關稅壁壘、配額、進出口許可、政府采購、自愿出口限制、技術貿易壁壘、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等等,而“兩反一保”的濫用也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其中,包含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或標準的技術貿易壁壘、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等非關稅壁壘措施將對未來國際經濟貿易產生重要影響。
(注:技術貿易壁壘并非都是負面的因而有時為避免概念上的歧義技術貿易壁壘有時也被稱為技術貿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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