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 陳二厚)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8日宣布,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有關稅收政策。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國內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一律征收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辦理免、抵稅。
據了解,“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政策,是1998年國務院針對國內鋼材價格高于國際市
場價格,下游企業大量進口鋼材、國內鋼鐵企業銷售困難的情況,為支持國有鋼鐵企業擴大國內市場份額,對列名鋼鐵企業生產、銷售“加工出口專用鋼材”采取的一項扶持政策。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已聯合下發《關于停止執行加工出口專用鋼材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這項政策曾對支持鋼鐵企業發展國內短缺產品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國內鋼鐵企業和市場形勢都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多數鋼材的國內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價格,加之鋼材等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性產品的大量出口,加劇了煤電油運緊張的矛盾和環境資源壓力。因此,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列名鋼鐵企業銷售給國內加工出口企業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國產鋼材,一律征收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再辦理免、抵稅。
對今年上半年已下達計劃的2005年免稅“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列名鋼鐵企業應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銷售完畢,并開具“以產頂進鋼材監管書”。同時對于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加工出口專用鋼材”,加工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鋼材“以產頂進”改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等規定,繼續做好稅收管理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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