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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品協議實施辦法發布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7日 18:09 城市快報

  歐盟進口紡織品需兩重審核

  劉連松 郭月

  記者 劉連松 郭月 城市快報 昨天,記者從商務部新聞辦公室獲悉,歐盟日前發布了“中歐紡織品協議的實施辦法”。此實施辦法月底前印出,隨即生效。

  據悉,原則上實施辦法采取“兩重審核”,即進口商需先提交中國政府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歐方在核實所需數量后,發放相應進口許可證。

  自中國進口的紡織服裝產品將遵從以下規定:

  一、《諒解備忘錄》未涵蓋的產品進口(即已達成數量限制的10類紡織品以外的產品):管理體制沒有變化,即對原先實施進口監測的產品繼續發放進口監測文件。

  二、在3030/93號法規修改版生效之前的進口:維持目前的現狀,即進口監測不變。

  三、在3030/93號法規修改版生效之后,達成數量限制的10類紡織品的進口將遵從以下規定:

  1.2005年6月11日以前出運的貨物:此類貨物將不受《諒解備忘錄》的約束,不實施任何限制,對上述進口貨物將自動發放進口許可。如果此類貨物在此之前已獲發進口監測文件,也可進入歐盟自由流通。

  2.在2005年6月11日之后、3030/93號法規修改版生效日之前出運的貨物:此類貨物需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將自動發放,不受限制。但此類貨物的進口數量應從雙邊達成的2005年總數量限制中扣除。

  3.在3030/93號法規修改版生效日之后、中國出口許可證系統啟動日(7月20日)之前出運的貨物:此類貨物需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數量應從雙邊達成的總數量限制中扣除。在此期間,如果進口數量超出了協議限制數量,將拒絕發放進口許可證。

  4.7月20日(中國出口許可證系統實施日)及以后出運的貨物:只有在提交了有效出口許可證、并核實仍有數量之后,才能發放進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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