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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馬威再曝丑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5日 17:40 和訊網-《財經》雜志

  本刊記者 張宇星/文

  6月16日,全球“四大”之一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KPMG LLP)公開承認,自己的一些前合伙人有不法行為,向客戶推銷避稅產品,濫用規則,給美國國庫造成14億美元的損失。

  事實上,畢馬威的違規行為早已在有關部門的密切注視之下。2003年,美國國會參議
院的一個下屬委員會、司法部、國家稅務局對畢馬威的相關調查就已經展開,因此,市場對個中“案由”并不驚訝。最新事態引起的關注焦點是——畢馬威會不會步安達信后塵,導致“四大”再損一將?

  針對此次事件,畢馬威表示,對違法行為負全責,對美國司法部的調查完全予以合作。此舉意在換取后者對其不以重罪起訴而代之以經濟處罰,進而避免類似安達信的命運。

  畢馬威今年可謂流年不利,4月20日剛剛與美國證監會達成和解,同意支付2250萬美元以逃脫美國證監會的指控——美國證監會在2003年1月起訴畢馬威及其合作伙伴,允許施樂公司自行操縱其會計賬目,造成施樂公司對外公布的財政結果與實際數字存在30億美元左右的缺口。

  畢馬威丑聞接踵而至,但并非孤例。根據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督理事會(PCAOB)在去年8月26日發布的報告,四大會計公司即畢馬威(KPMG LLP)、普華永道(PWC)、安永(Ernst & Young)和德勤(De-loitte & Touche)在2003年均有違反美國公認會計原則(GAAP)的行為,包括為各自公司客戶提供低報債務的不當建議;在為客戶賬戶進行審計時,亦未能完成盡職調查的義務。

  “丑聞的發生來自于人性的貪婪和欺騙的本能,有關人員應該被關進監獄,我毫不懷疑這一點!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主席大衛泰迪并不掩飾對會計丑聞的厭惡,“我想在美國有兩件事做錯了!

  首先,目前的會計方法已落后于時代,滯后的會計準則給美國大公司提供了財務造假的機會。全球經濟日益加深的廣泛性和復雜性,不僅給會計判斷增加了難度,而且使得一般股東無法界定關聯交易,也不知道哪一種會計標準更適合自己的企業,或者資產到底該如何估價。

  其次,美國發生會計丑聞的很大原因是公司治理的失敗!爱斈憧疾彀踩唤逃枙r,是誰的失敗?是董事會、管理層、審計委員會,給安然提供咨詢的法律部門也罪責難逃,在我眼里,他們和安達信一樣壞。同樣負有責任的還有投資銀行、證券監管部門。因此,單單歸罪于安達信是不夠的。”在泰迪看來,避免重蹈覆轍的辦法是通過更加強硬的會計審計來增加透明度,披露并解釋公司財務狀況的本來面目。

  根據美國參議院一個下屬委員會的調查報告,畢馬威在1997年開始以“冒進的市場策略”推銷避稅產品以來,總共給大約350位富人提供了服務,并且賺取了約1.24億美元的利潤。畢馬威推銷的四種避稅產品包括債券相關發行溢價結構(Bond Linked Issue Premium Structure,BLIPS),該方案的目標客戶是年收入和資本利得一般在2000萬美元以上的富人,其具體的避稅方法是,通過編織一張錯綜復雜的債務網,想辦法增加納稅人的損失和其他列支費用,以降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從而達到減少納稅的目的。其余是外國杠桿投資項目(Foreign Leveraged Investment Program,FLIP)、離岸投資組合策略(Offshore Portfolio Investment Strategy,OPIS)和S- Corporation Cle Contribution Strategy(SC2)。美國國稅局認定,前三類產品涉及的許多規則屬濫用或非法避稅手段,最后一類游走于法規的灰色地帶,正在審議之中。不過,畢馬威聲稱,在2002年前已經全部停止此四類產品的推銷。

  目前,畢馬威的命運仍是未定之天,因為美國司法部還在拿捏打板子的力度。不過比照當初美國監管部門對安達信的步步殺招,目前對于畢馬威的處置似乎有意網開一面,更大可能是以經濟處罰代替控罪。

  有關人士分析認為,這是監管當局顧慮所謂的“間接損傷”(Collateral Damage)——當年安達信塌臺后造成眾多員工失業和會計行業的重大震蕩,至今余波未平。此外,如果目前幸存的“四大”再斷其一,會計行業重組后將更加集中,必然造成尾大不掉,將來更難監管。因此,畢馬威可能會逃過此劫。這種考慮有跡可尋,5月31日,美國高等法院已經以對陪審團的指導不當的“技術手段”推翻了控方對安達信的訴案。

  不過,市場競爭仍是最徹底的糾錯機制,市場中的“壞蛋捕手們”(Bad guy hunters),如媒體、投資者等,最有原動力去研究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曝光財務欺詐的黑幕,由此導致的股市狂跌,本身就是對公司造假最好的懲罰。因此,一位業內人士稱,即使畢馬威此次躲過罪案指控,但在市場上已造成無可挽回的聲譽損失,投資者將展開對失信者的“報復”,當事者額手相慶還為時尚早。

  (本文刊于6月27日出版的《財經》2005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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