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央行公布數據顯示,海外基金正源源不斷流入中國房地產市場,其中大約有1100億美元外匯為預期人民幣將升值基礎上以匯率投機為目的熱錢。同時,為了避免管制,很多熱錢都涌入了房地產業。
有關數據顯示,在美國,投資房地產的年平均收益率為6.7%,日本、新加坡為4%,而在上海,年凈收益率卻可以達到20%~50%。很顯然,畸高的收益率直接推動了海外資本大
量流入我國房地產業。如2003年7月,美國摩根斯坦利投資了上海盧灣區“錦麟天地雅苑”項目,在短期內獲得了超過預期30%的收益。目前,摩根斯坦利、荷蘭國際集團、美國華僑民間基金、德意志銀行房地產投資基金以及紐約鳳凰金融有限公司等海外基金都先后介入了我國房地產業。
海外基金的引入對中國房地產業來說應該會帶來一些正面的影響。一方面,它會給中國房地產業帶來大量的資金,這點對于屬于資本密集型的房地產業來說顯得至關重要。尤其是在中央“121號文件”下發之后,很多房地產開發公司信貸資金的空缺都由海外基金來填補,這樣有利于防止我國房地產資金鏈面臨斷裂的危險。另一方面,海外基金的進入會帶來一些成熟經營理念和管理方法。總的來說,海外基金的生存歷史還是比較長,它們也形成了一整套的經營理念及制度,這對于剛剛起步的中國房地產基金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發展我國房地產基金時,我們的確可以好好借鑒海外基金的發展經驗。
為了實現海外基金與中國房地產業實現兼容式的發展,中國要做的事情仍然很多。
首先,應該加快發展國內房地產基金,只有這樣才有利于形成真正的房地產金融市場。在發展房地產基金的過程中,政府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縱觀美國房地產基金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法律為房地產基金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大力支持。自1960年《美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法》起,美國多次出臺稅收改革法案,對房地產基金的收入來源、擁有、運營、管理、服務范圍、稅收補貼等作出詳細規定,稅收優惠已經成為其主要優勢之一:凡符合法定要求的房地產基金具有避免雙重征稅的特征,獲準把股利支出從公司應稅收入中扣除。房地產基金只要每年把應稅收入的95%(2001年1月1日降低至90%)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就可以免交公司所得稅。這一點對投資者來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其次,盡快建立和健全與房地產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們應盡快地制定相應的《證券法》、《信托法》、《公司法》以及《投資基金法》等,為房地產基金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這些法律必須明確規定具體的工作規范,如:信息披露機制、內部稽核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利益分配的要求等方面做出規定。
再次,加快培養和引進房地產基金經營管理人才。而這里所講的人才是指復合型人才,要求這類人才既要懂房地產經濟,也要精通資本運作。
最后,要為海外基金進入房地產市場創造條件,營建更加規范有序的投資市場。通過建立有效的入市機制和退市機制,來吸引更多的海外基金以各種方式參與到房地產市場中來。還要鼓勵海外基金利用其資本優勢,長期持有并經營物業,這將有助于提高中國房地產市場的發育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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