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姚克
有的參展企業(yè)不具備零售資質,在展會上零售商品,不出具發(fā)票,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并成為稅收的一大漏洞
在安徽某博物館去年舉辦的服裝博覽會上,一位姓吳的女士花80元買
了一件上衣。幾天后,她發(fā)現(xiàn)衣服對襟花紋不同,兩邊質地也不同,于是去找參展商退貨,但此時博覽會已經結束;她又找到博物館文化服務中心展覽部,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們只是場地商,無法直接賠償,只能與銷售商聯(lián)系,直到今年4月份,也沒有明確答復。最近,吳女士再到該博物館討說法,工作人員卻提出消費者要證明這件衣服確實是在展覽會上買的,必須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此時該博物館恰巧正在舉辦另一場服裝展覽會,吳女士試探性地以買服裝為由在各展位轉了一圈,但幾十家參展商卻沒有一家能夠提供正規(guī)發(fā)票。隨后,吳女士將此事投訴到當?shù)氐墓ど趟9ど趟ぷ魅藛T認為根據(jù)《消法》有關規(guī)定,像吳女士這種情況如果屬實,可向展覽會舉辦者和展位出租者要求賠償。最后迫于壓力該博物館只得為吳女士退了錢。
據(jù)了解,像安徽這位消費者的遭遇,在很多展覽會都相應存在。本來,展覽會是以展示商品為主要目的經濟活動,但現(xiàn)在的很多展覽會都附加了零售商品的業(yè)務,特別在展覽撤展期間,更形成了甩賣商品的高潮。由于展覽的短期時效性,撤展之后組展商與參展商都各奔東西,場地商又只對展覽期間的糾紛負責,過時不候,結果造成消費者在購買了問題商品后退換無門,即使投訴到有關部門,由于責任難斷,面臨的往往都是相互推委扯皮,消費者的正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另外,由于參展商大都是生產企業(yè),不具備零售資質,因此也不可能帶著零售業(yè)發(fā)票參展,這樣,他們在展會上零售商品,既不能為消費者出具發(fā)票,又屬于超范圍經營,成為國家稅收的一大漏洞。所以,無論從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是從維護國家工商與稅收管理的角度,在展覽會銷售商品都應該嚴格控制,直至堅決制止。
展覽會是由集市貿易逐步演變成專業(yè)化的展覽。但我國很多展覽會仍保留著集市或商場的功能,這既有行政執(zhí)法部門的管理疏忽,更有組展商或場地商因利益驅動而故意放縱,為此他們不但對消費者的利益受損及國家稅收的流失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也暴露了他們在會展經濟理解上存在誤區(qū)。
據(jù)了解,國外一些知名的品牌展覽,大都嚴格禁止展商零售展品;而很多到我國參展的國際著名企業(yè),也決不會將展品隨意出售,這不僅體現(xiàn)了組展及參展商的職業(yè)精神,也是對展會品牌及企業(yè)信譽的有力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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