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凌晨,中國、歐盟貿易代表團長達10個小時的馬拉松談判終于以雙方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歐盟委員會關于中國部分輸歐紡織品備忘錄》(下文簡稱《備忘錄》)而告終。根據這項《備忘錄》已知的主要內容,我們基本上可以認為,在這場對歐紡織品貿易爭端中,中國取得了比較如意的結果。
中歐貿易戰無須走向兩敗俱傷
首先,根據這項《備忘錄》,歐盟承諾對源自中國的棉布、T恤衫、套頭衫、褲子、女式襯衫、床單、女連衣裙、胸衣、桌布、亞麻紗等10類紡織品終止調查。這項承諾意味著這場中歐紡織品貿易爭端就此終結,中歐雙方無須走向兩敗俱傷的貿易戰。
當然,歐盟方面僅僅對中國上述10類紡織品停止特保調查是不夠的,由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條款規定,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在2008年之前對中國紡織品實施特別保障,可以將進口中國紡織品年度增長率限制在7.5%以內,如果規定中國紡織品對歐出口年度增長率不超過7.5%,對于我們的紡織服裝企業而言,結果與遭受對方特保限制一樣,我們實質上等于談判失敗。而這項《備忘錄》規定,在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期間內,對上述10類紡織品合理確定基數,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長率確定中方對歐出口數量,這個增長率高于遭受特保情況下的增長率,因此,我們可以認定,歐盟對中國紡織品停止特保調查,中國不僅贏得了面子,而且收獲了實質的好處。
評估基準以導致爭端的狀態設定
無須否認,8%~12.5%的年度增長率看起來并不算很高。歐盟對外貿易協會主張對中國紡織品實行自由貿易,按照該協會官員瑪利亞·林德爾(MariaLinder)提出的期望數字,他們希望進口中國紡織品增幅上限設定在17.5%。今年1月~4月,我國紡織原料及紡織制品出口增長率為18.9%,也大大超過該備忘錄設定的8%~12.5%年度增長率。但我們必須看到,今年年初紡織品出口高增長率的原因是紡織企業和美、歐進口商擔心美歐政府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因而開足馬力生產、加快出口,這種高增長率必定不可持續。
事實上,從3月份開始,我國紡織品出口增速就逐月下降:1月~2月同比增長31.1%,1月~3月同比增長20.2%,1月~4月同比增長18.9%……可以相信,即使完全停止特保爭端并且不設定8%~12.5%的年度增長率,今年全年紡織品出口增長率也很難達到18%。因此,8%~12.5%的年度增長率還算是一個比較寬裕的限額。當然,如果沒有242條款、沒有美國和歐盟強加于我們的這場貿易爭端擾亂我國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我國今年紡織品出口增長率很有可能超過20%,但在評估國際談判的成敗得失時,我們不能以沒有爭端的最理想狀態作為評估基準,只能以導致這場談判的爭端狀態作為評估基準。
“克制”使用成為此次談判的最大收獲
對于中國而言,最大的成功是歐盟承諾在2005年~2007年間對上述10類產品之外的2005年實現一體化的中國紡織品“克制”使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條款;2008年,對所有2005年實現一體化的中國紡織品“克制”使用242條款;雙方一致同意,對今后紡織品貿易中出現的問題,將通過磋商予以解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條款是懸掛在中國紡織服裝企業頭頂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這項條款授予其他世貿組織成員方在2008年之前在一定條件下對中國紡織品發起特保調查和實施特保措施的權利,令中國企業在此期間時時刻刻要擔心來自進口國特保措施的無妄之災,正常的生產經營周期在很大程度上被打亂。《備忘錄》中所謂歐盟承諾“克制”使用242條款,意思應當是說今后對其他品種紡織品不會像這次挑起爭端那樣濫用,而是盡可能不使用,即使使用也要事先與中方充分磋商。這幾項條款可以保證中國企業在今后幾年無須過分擔心來自歐盟的特保措施,在安排生產經營時的不確定性大大降低。
“10個小時的談判讓我感到疲憊不堪,但是這次談判的結果絕對值10個小時。”對于中國企業和員工而言,薄熙來的這句評價的確沒有絲毫夸張;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11日發表聲明,對中歐就紡織品貿易問題達成協議表示熱烈歡迎,這的確也是發自內心,與5月20日政府決定提高出口稅后聲明為大局作出“巨大犧牲”的沉痛語氣大相徑庭。我知道不少企業界人士與我一樣當天夜里一直守到次日凌晨兩點結果揭曉之后,我的記者朋友們也從一批企業界人士那里得知他們對此結果相當興奮。這一切都讓我倍感欣慰。畢竟,作為政府商務部門工作人員,我們的職責就是為我國企業和員工鼓與呼,為他們爭取盡可能公正的待遇。歐盟方面也該高興了,他們避免了一場兩敗俱傷的貿易戰,避免了損害與中國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避免了損害其境內紡織服裝產品進口商、紡織原料出口商、紡織企業廠商和在華投資廠商的利益,無怪乎曼德爾森要說“這次中歐貿易談判的成功本身就是一枚紀念章”。
當然,根據已知的條款,還有一些因素并未完全確定。如該《備忘錄》規定,中歐雙方對此次遭受特保調查的10類紡織品合理確定基數,這個“合理基數”究竟幾何,有關報道和新聞發布對此語焉不詳。如果最終確定的“合理基數”低于2004年中國同類商品對歐出口額,那么就太不合理了,對我國企業和工人極其不公正,因為2004年紡織品貿易配額尚未完全取消,當年中國對歐、美紡織品出口額低于正常環境中的出口額。
最終確定的出口基數只有高于2004年中國同類商品對歐出口額,充分考慮到后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增長的潛力,才談得上“合理”二字。鑒于《備忘錄》規定的年度增長率和基數適用時間為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那么,在正常情況下,這意味著確定“合理基數”時應該考慮到今年我國出口增長的情況。“合理基數”究竟是多少,我們期待盡快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