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高幾許問真龍”廣告語侵權紛爭案近日塵埃落定。廣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初第64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毅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5026元由劉毅負擔。
●“天高幾許?問真龍”系委托作品
廣西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南寧真龍廣告公司在媒體上刊登征集廣告語啟事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依法認定為委托創作合同的要約,而且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要約,只有條件成就,要約才生效。即應征作品按約定被評選進入前20名之后,委托創作合同成立并生效。真龍廣告公司于2002年12月23日在媒體上刊登進入前20名的作品名單,本案爭訴作品“天高幾許?問真龍”列入其中,本案委托創作合同也于2002年12月23日成立并生效。
●著作人身權財產權各有所屬
在這次判決中,記者注意到兩個法律術語: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法院的解釋是:按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類。其中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法院審理認為真龍廣告公司在征集廣告語啟事中約定“入圍作品的使用權歸南寧真龍偉業廣告有限公司所屬”,應該認定為對入圍作品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作品的權利歸屬作出明確約定,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涉案作品“天高幾許?問真龍”著作財產權按合同約定屬于委托人真龍廣告公司所有。著作人身權因委托合同沒有作出明確約定,應屬于受托人劉毅所有。原先雙方主張的著作權歸各自所有都不全面。
●廣告語可繼續使用
記者還注意到能證明南寧卷煙廠和真龍廣告公司沒有侵權的法律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盡管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仍然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所以南寧卷煙廠和真龍廣告公司在委托創作的特定范圍內使用涉案作品行為不構成侵權。真龍廣告公司和南寧卷煙廠可以繼續在特定范圍內使用廣告語“天高幾許問真龍”。
昨天,記者到南寧卷煙廠和真龍廣告公司進行采訪。相關人員稱,網上有關此官司的點擊有幾萬人次,他們對社會各界如此關注知識產權方面的官司很高興。他們同時對劉毅的創作表示尊重,仍然歡迎劉毅來領取500元人民幣獎金和價值400元人民幣的一條真龍禮品香煙。他們同時告訴記者,廣西中煙工業公司今年的10萬元再次征集廣告語活動結果將于近期公布。
事件回放
2002年9月,南煙委托南寧真龍廣告公司,在各大媒體上刊登“十萬元征集真龍香煙廣告用語”啟事。2002年12月下旬,真龍廣告公司在媒體上刊登獲獎公告,來自湖南的程興國以“成功成就真龍”的廣告用語榮獲一等獎,獲得10萬元獎金,桂林某報記者劉毅創作的“天高幾許?問真龍”的廣告用語榮獲入圍獎,獲500元和一條價值400元的真龍煙。2003年初,劉看到其作品“天高幾許?問真龍”被修改成“天高幾許問真龍”,并作為“真龍”香煙的廣告用語,于是以其作品著作權被侵犯為由,一紙訴狀將真龍廣告公司告上法庭索賠50萬元。法院一審判決,真龍廣告公司、南煙共同賠償原告劉毅經濟損失48萬元,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真龍廣告公司、南煙不服,上訴到廣西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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