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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采購又惹官司 司法途徑難了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6日 10:13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見習記者唐韻/北京報道

  “衛生部在采購血氣分析儀過程中放著質優價廉的設備不選,卻選中了定價高出40%的廠家的同類產品。”法庭上,北京現代沃爾經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現代沃爾)經理王建軍很氣憤。

  這是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案件,北京現代沃爾認為國家衛生部和發改委在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的政府采購中有違法行為,而財政部負責監管政府采購,于是,北京現代沃爾以“不作為”為由將財政部告上了法庭。

  三部委均未給出答復

  “我們拿著投訴信在發改委和財政部之間來回轉圈子,但是政府部門‘踢皮球’,實在沒辦法,我們才向法院起訴。”王建軍無奈地表示。

  2004年10月,中國遠東國際貿易總公司、國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等幾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接受政府采購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部的委托,對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北京現代沃爾參與了此次投標,但沒有中標,雖然沒有中標不是很稀奇的事,但令他們不滿的是,投標價格比北京現代沃爾更高的供貨商卻中了標,對此,現代沃爾向采購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衛生部以及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提出了書面質疑。

  但是采購人一直都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給其答復。“財政部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義務是其應盡的法定職責。”原告代理律師趙光彬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2004年12月21日和今年1月,北京現代沃爾又先后向財政部遞交了書面的投訴意見,認為“財政部作為行政主體,理應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然而時逾三個月,該公司的投訴卻尤如石沉大海,杳無音訊。

  根據政府采購法,行政主體都應該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就侵害了投標供貨商的合法權益。

  “國家醫療救治體系項目是國家發改委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因此,北京現代沃爾的投訴屬于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投訴,應由發改委處理。”5月20日庭審當天,被告財政部代理人據理力爭,“財政部、發改委和衛生部有關人員于今年2月23日共同召開協調會議。三方研究決定將此投訴轉至國家發改委重大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處理,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僅避免了兩部門重復處理,而且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財政部認為自己已經依法積極履行了職責”。

  為何財政部和現代沃爾各執立場,雙方分歧如此之大?會不會《政府采購法》本身出了問題,使得“陽光法”下難見陽光?

  政府采購也有潛規則?

  2002年6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政府采購法》,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對于大多數服務政府無門的供應商來說,那是不小的節日。

  政府是全球最大的消費者,政府采購市場因此也就是全球最具有誘惑力的市場之一。對企業來說,政府采購市場蘊藏著無數的商機與巨大的利潤,尤其是《政府采購法》中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2003年當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就超過了預定的目標,達到1659.4億元。

  但《政府采購法》只列出了政府采購的大致框架,使得采購法兩年來在實際執行中不斷遭遇尷尬。

  一位處理過此類案件的律師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雖然政府采購的信息是公開的,參加的供應商也是很多,但能夠中標、成交的只有這三五家供應商中的一位。其他的供應商,基本上都是屬于綠葉,用來襯托的。政府采購,在符合條件的三五家供應商之間進行,倘若供應商不符合條件,就會再找幾家合格的供應商來陪標。”

  那么,襯托的企業甘愿做綠葉嗎?一位供應商說:“只要供應商不打破游戲規則,在三五家固定供應商之間,總會有輪標機會的。社會上的其他供應商,有些是知情的,有些是不知情的,不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常年不斷地在陪標,有些始終沒有獲得一次機會。”

  “如果招標主體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的問題顯然不會杜絕。”一位法律專家對此解釋到。

  在5月20日北京現代沃爾對財政部的訴訟案中,財政部聲稱將投訴處理移交發改委。而發改委既是此次招標活動的采購人,又是投訴處理人。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世界上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在立法方面都非常注意對供貨商給予傾斜保護。財政部《政府采購供貨商投訴處理辦法》規定,供貨商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應該先向采購主體提出質疑,將供貨商的質疑程序作為供貨商保護自己權利的前置程序。

  “這實際上限制和剝奪了法律所賦予供貨商的權利,致使政府采購法中的質疑和投訴程序,在實踐中也幾乎是形同虛設,”《中國政府采購案例評析》作者、北京現代沃爾代理律師谷遼海說道:“我親歷的20多起案件,沒有一起是通過質疑程序解決的”。

  司法實踐的迷茫

  “現在最擔心的就是案子會不了了之。”王建軍表示。

  2001年10月22日,稱為“政府采購第一案”的浙江金華某醫療器械廠自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截止2003年6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經過一年零十個月的漫長訴訟,以原告的敗訴而告終。僅僅一審訴訟時間就長達十四個月,而一般民事案件基層法院最長只需六個月。“如果所有的政府采購案件都要經歷這樣漫長的時間,必然會危及到供應商的生存和發展。”當事人對媒體說道。

  據《中國經濟周刊》了解,一些供應商參加了幾次政府采購,覺得其中存在問題,想打官司,卻苦于沒有證據,無法證明采購主體的違法行為,就沒有下文了。

  《政府采購法》只列出了政府采購的大致框架,缺少相應細節,財政部門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都是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和財政部相關的行政規章作出的。由于法律適用方面沒有統一,造成當事人尋找救濟途徑的不確定性。這樣一來,勢必造成政府采購當事人尤其是供應商在訴訟前的茫然狀態,最終導致當事人難以進入訴訟程序。即使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仍然可能會不了了之。

  2004年2月17日,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基因芯片掃描儀項目公開招標,同年3月,深圳市財政局先后收到了多位供應商的投訴書,投訴奪標企業有串標等違規投標嫌疑。2004年4月28日,深圳市財政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一些評審專家和違規投標供應商處以在一年或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深圳市政府采購活動的行政處罰。

  “這樣的處理結果是‘猶抱琵琶半遮面’,行政主體已經查實采購主體存在違法行為,卻對采購中心沒有作出任何的行政處罰,取而代之的分別是評審專家和投標供應商。”谷遼海說道。

  但革新正在進行之中。

  就在《中國經濟周刊》發稿前不久,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廈門市財政局規定所有代理政府采購的項目,都要實施全程實時數字錄像閉路監控,對專家抽選過程實施錄音或錄像監控。

  但是,如果法理依據不明確,法律和部門行政規章不統一,那么對評標委員會的工作是否存在過失由誰來認定?由誰來承擔因評標委員會的工作過失帶來的不良后果?監督者是否可以推翻評委的結論?

  這些“行而上”的問題,成為政府采購法理論上的一層迷霧,使政府采購案件司法實踐陷入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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