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上海出臺房地產稅收細則,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作出具體界定,并規定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3%稅率征收契稅。
上海市有關部門聯合發出通知,規定:可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即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
,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這一普通住房標準自6月1日起執行,以后由上海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在個人住房交易的稅收政策方面,上海規定按國家政策執行: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超過2年(含2年)、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且有相關證明材料的,免征營業稅手續;若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則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即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在契稅方面,上海市規定,凡在6月1日后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3%稅率征收契稅。凡個人在2005年5月31日前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發票尚未繳納契稅的,仍可按3%稅率減半征收,但必須在2005年7月31日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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