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利紅 發自北京
河北煤礦生產企業需預先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最高繳納限額為1000萬元,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這是本月20日,即承德市暖兒河煤礦發生瓦斯爆炸事故的第二天,河北省安全生產監
督管理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的信息。
根據河北省政府已出臺的《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規定:12個月內發生兩次重大或一次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風險抵押金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將該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提高50%至100%。
昨天(22日),河北省安監局一位官員透露說,其實在此事故發生之前,風險抵押金制度已經開始實施,但力度不大;暖兒河煤礦事故促使該《辦法》再次登臺露面,并將風險抵押金數字化。
正如該官員所言,早在去年11月下旬,河北省就宣稱要全面推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表示安監部門將依法對企業收取“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有效避免事故發生后企業不負責任地將搶險救災和善后工作甩給地方政府處理的行為。
《辦法》規定,煤礦按年生產能力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企業年生產能力低于3萬噸的,繳納200萬元。企業年生產能力3萬噸(含3萬噸)以上的,按每萬噸100萬元繳納,最高繳納限額1000萬元。非煤礦山按企業從事開采作業的人數繳納。當然,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標準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每兩年核定一次。拒不繳納風險抵押金的,將按未保證安全生產投入依法予以處理。所謂風險抵押金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危險程度預先繳納,用于本單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后專項支付相關費用的資金。目前國家并未制訂全國統一的風險抵押金制度。
“對礦井生產等有一定危險性的企業,美國等先進產煤大國都會對其收取額度較高的風險抵押金,一旦出現事故,這筆錢就會由政府支配進行事故處理。”中國礦業大學能源與安全工程學院王德明教授表示,這一措施表明河北省下決心改進礦業生產管理制度。而山西省社科院研究員李連濟卻并不樂觀。去年底,山西省出臺規定,各類煤礦如果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礦主對死亡職工的賠償標準每人不得低于20萬元;之后,貴州、河北等省也出臺同樣規定,他們希望借助這種“死不起人”的方式促使礦主注重安全生產,加大安全投入。
然而,最近發生的幾起礦難,都是由于違規生產造成的。據新華社報道,暖兒河煤礦曾多次發生瓦斯爆炸事故,已有幾十名礦工遇難。就在日前,河北省煤監局冀東分局還曾3次對該礦下達停產決定書,可是均未奏效。
李連濟認為,無論是提高賠償標準,還是加重風險抵押金征收力度,這只是一個經濟辦法,并不能解決全部問題。何況,制度雖然出臺,能否真正得以實施以及最終執行力度如何,這才是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