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海口電《海口市處置閑置土地的規定》已從5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閑置滿1年未滿兩年的建設用地,將被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的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規定指出,以劃撥、出讓、轉讓三種供地方式取得的土地,批準改變用途的土地、臨建項目期滿的用地、分宗發證的土地等,超過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兩年未按規定開發建設
規定明確,用地項目批準后未辦理用地批準手續而圈占滿兩年的土地、已交定金或部分地價款但滿兩年未辦理項目批準手續而占用的土地、以及違反出讓合同約定欠繳地價款的土地等,都將給予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占有土地。(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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