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6日電 (記者 田雨) 記者26日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獲悉,隨著商標法的修訂和實施,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開始在商標、域名等糾紛案件的審判中認定馳名商標。截至2005年4月底,人民法院共認定了“Rolex”“奇正”“紅河”“沃爾瑪”“DUPONT”“立邦”“國美電器”等29件馳名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蔣志培表示,人民法院通過在案件審判中認定馳名商標,
加強了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切實保護了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與此同時,由于馳名商標具有較高聲譽和廣為相關公眾熟知的特性,經過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進一步催化了企業無形財產的形成和發展,給企業帶來巨大商機,在某種程度上也推動了品牌經濟的發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蔣志培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份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商標法修訂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時制定了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至今已形成較為系統的人民法院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制度體系。現行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及認定馳名商標需要考慮的因素作出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認定馳名商標的主體,認定的標準、效力,以及對侵犯馳名商標法律責任的追究等作出更具體的解釋,設置了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審判機制。
蔣志培表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馳名商標問題,采取的是積極審慎的態度,按照“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國際通行原則進行認定。所謂“被動保護”是指只有在當事人依法提出請求,且根據具體案情,若不認定馳名商標,則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特殊保護的規定就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才做出認定,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主動認定。“個案認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等糾紛案件中認定,裁判文書所認定的馳名商標僅對該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對其他案件產生影響。如果涉案商標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對方當事人認可該商標在本案可以繼續作為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將不再審查,直接將其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對方當事人不認可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的,人民法院才再次審查作出該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的認定,提出不認可馳名商標的一方當事人負有最初的舉證責任。
據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特殊的保護,即對注冊的馳名商標不但給予商標專有權的全部司法保護,還給予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對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受到侵害,當事人請求商標注冊和禁止侵權行為的,如對該商標是否馳名有爭議,人民法院也依照商標法和相應的法定程序予以認定和保護,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是否構成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
蔣志培表示,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問題非常復雜,除貫徹實施商標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外,最高人民法院將會繼續重視涉及馳名商標等有關問題的研究,注意在審判實踐中積累和總結認定馳名商標案件的審判經驗,將適時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法律機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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