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邱偉) 五糧液的“作坊”系列白酒與四川“老作坊”玉窖白酒的商標、商品名稱、外觀設計等方面的爭議由來已久。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老作坊”對“作坊”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已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朝陽糖業煙酒公司停止銷售涉案“老作坊十年陳玉窖酒”,同時駁回蕭山五糧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11月,浙江蕭山五糧液系列酒銷售公司發現北京市朝陽糖業煙酒公司銷售冠名
為四川老作坊酒廠生產而由大邑縣大莊園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老作坊”玉窖白酒。他們認為,“老作坊”三個字與自己“作坊”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自己“作坊”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將三者訴上法庭,提出了250萬的巨額賠償。
法院認為,“老作坊十年陳玉酒”標注的“老作坊”與“作坊”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已構成商標侵權。但現有證據表明,四川老作坊酒廠生產“老作坊十年陳玉酒”產品的時間早于蕭山五糧液公司得到“作坊”商標權的時間。蕭山五糧液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四川老作坊酒廠,在原告取得“作坊”商標權后存在銷售“老作坊十年陳玉窖酒”產品的行為。因此對蕭山五糧液公司關于四川老作坊酒廠侵權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只判決北京糖業煙酒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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