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三道追緝令急控藥價 藥品定價中心將掛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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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3日 17:20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金豐杰 3月2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發出了《關于貫徹執行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急函,這是繼1月14日《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發布之后的第二道“追緝令”。5月之后,《規則》的“實施細則”也將發布。三道“追緝令”的相繼出臺,將對熱衷于簡單改變藥品規格以變相漲價的藥企形成有
同時,國家藥品定價中心正在悄然籌建并將于近期掛牌,負責對藥價進行綜合評估,以解決當前存在的藥品定價不合理問題。 新規則遏制企業違規 為了逃避政策性降價和應對醫院集中招標采購,目前一些藥企不斷推出同種產品的多種規格或劑型,這種“新葫蘆裝舊藥”的現象愈演愈烈。 海虹醫藥是醫院集中招標采購的指定平臺,海虹醫藥副總經理唐玄東舉了個例子:克林霉素的產品規格從0.1克到1.2克,共計12個規格都在招標中出現,企業在產品規格上下的工夫可見一斑。根據國務院糾風辦統計的數據,湖北省在一次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采購目錄中1358個通用名下的2202個規格中,竟有1690個規格因“獨家規格”的身份而進入議標程序,占整個投標規格的77.2%,個別品種還出現了中標價比醫院原進貨價還高的現象。 為此,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還發生了一番口舌之爭。衛生部批評“新葫蘆裝舊藥”的問題是由于“新藥品審批過濫、把關不嚴”。國家藥監局則反戈一擊——“這種問題的出現在于招標部門把同種藥品的不同規格視為不同品種來操作,這是招標采購的制度性缺陷。” 《規則》和《通知》急函的出臺將徹底解決這一問題。 《規則》明確:選擇具體產品最常用的臨床品種作為“代表品”,依據“代表品”的平均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來確定“代表品”價格標桿。如包裝數量、重量或含量增加1倍,價格也不能隨之翻番。如此一來,同種產品的不同規格或劑型的價格就被“捆綁”在一個相近而合理的價格區域。 中國價格協會政府管理價格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副會長朱長浩表示,《規則》將成為藥品定價的重要依據,差比價定價方法將成為政府規范藥品價格的主要手段。 按照差比價定價原則,同種藥品不管怎樣變換規格、劑型或包裝材料,其價格波動區間都被鎖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新葫蘆裝舊藥”的變相漲價現象將逐漸消失。 藥品定價中心近期掛牌 記者從發改委獲悉,國家藥品定價中心的籌備工作由發改委價格司醫藥價格處處長盧鳳霞牽頭組織并將于近期掛牌成立。該中心是隸屬于發改委價格司的事業單位,編制為30人左右,主要由包括藥學專家、經濟學家、臨床專家在內的人員組成;主要職能是藥品價格核定,確定“代表藥品”的基礎價,并上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藥品定價中心作為一個事業單位,將主要承當發改委‘智囊’的角色,為發改委的相關藥品價格政策提供調研、數據和學術支持。”一位接近發改委的人士認為。 盧鳳霞隨之提出了完善藥品價格管理體制的設想:一是完善藥品政府定價規則,規范政府定價行為。二是完善政府定價組織體系。價格主管部門在定價過程中,要逐步建立生產制造、商業流通、臨床使用、技術標準、質量檢驗、成本審計等多主體參與的定價組織體系。三是建立政府定價及市場價格監督機制。這些設想已經在籌備中的國家藥品定價中心以及相關藥品定價政策中初露端倪。這也將遏制藥價虛高現象。 短視企業處境堪憂 趙博文認為,三道“追緝令”的相繼出臺,對大企業影響較小,對中小企業影響較大。因為在市場中,中小企業是“新葫蘆裝舊藥”隊伍的主流。今后這些企業將面臨嚴重的生存問題。 石藥集團中諾藥業公司總經理李猛表示,巨大的利益也讓部分企業樂此不疲。熱衷于多規格生產的企業不需要付出太大成本就謀取了高于同類產品數倍的價格,而這些多規格產品又往往不是臨床需要的規格,無任何臨床優勢。這對正規操作的企業很不公平。 一位不愿具名的藥企科研負責人表示,企業熱衷于“新葫蘆裝舊藥”的研制,使真正有研發意義的課題受到了極大的干擾。中小企業本來就科研經費有限,多規格多劑型的研制瓜分了大量資金和人力,正常進行的科研課題由于缺乏支持而進程遲緩,甚至停止。這種短視行為不僅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極為不利,也使企業自掘泥淖而陷入困境。 根治藥價虛高需改革聯動 業內人士分析,發改委藥品“差比價”原則的確立,將在打擊藥品虛高定價的同時,對生產廠家、經營企業和醫院間早已存在的利益空間形成擠壓,將對三者間的利益鏈條形成一定的沖擊,對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山西省醫藥集團總經理張華龍認為,發改委的“差比價”下了一劑猛藥,但藥價虛高表面看是價格管理問題,實際是藥品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體制矛盾的綜合反映。背后隱藏著的是體制問題。 可見,要根治藥價虛高,在完善藥品價格管理政策的同時,尚需其他改革聯動。 另一位醫藥集團的負責人認為,醫院一直是藥品銷售的主渠道,醫院一方面對生產經營企業處于買方的壟斷地位;另一方面對于患者又處于賣方的壟斷地位。零售藥店僅占據15%的市場份額,難以同醫院分庭抗禮,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有效的調節作用。“以藥養醫”的補償機制導致醫療機構過分追求藥品差價收入。如果切斷醫院、醫生與藥品銷售的直接利益關系,將從根本上抑制壟斷,促進醫生合理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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