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9日電藥品批發企業依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將于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對疫苗經營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了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儲
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的業務。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條例要求,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
另外,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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