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機構備案材料向社會公開
本報記者 胥會云 發自上海
在昨天(13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傳出消息,《上海市企業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屆時,征信機構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的30日內向上海市征信辦備案,并提供相關的備案材料。在當年第一季度,必須將上一年度企業信用征信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企業信用征信業務調整情況向市征信辦報告。
近年來,上海市企業信用征信業發展得較快,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市專門從事企業信用征信的征信機構有30多家,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使用信用報告來防范商業風險。有的征信企業現在每月出具企業征信報告多至6000份,但在一年前只能出具2000份左右。除了這些征信機構外,還有一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中介服務機構等非專業、非主流的征信機構,也在從事相關的信用調查、咨詢類的擴展服務。
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焦揚表示,上海企業使用征信業務類型的多樣化,促使上海形成了一個比較開放、適度競爭、市場化的運行格局。但同時,上海市的企業征信市場整體上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企業信用征信機構缺乏行為規范,信息采集渠道不夠暢通,缺乏緊急協調和統一的管理體制。這些都成為制約企業業務發展的因素。因此在征信市場快速發展的初級階段,上海有必要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適度的市場監管。
根據《試行辦法》,企業信用征信行業統一接受上海市征信管理辦公室的推進、指導和監管,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進行企業信用征信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同時,整個行業要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管理方式。市征信辦可以組織建立征信產品使用情況反饋機制,了解市場對征信業務的客觀評價情況。為了增強企業信用征信市場的透明度,便于社會了解備案征信機構的信息,市征信辦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備案材料。鼓勵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制定并推行行業規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焦揚表示,制定《試行辦法》同時也是為了營造社會信用交易的環境。因此《試行辦法》鼓勵提倡企業和其他組織在項目合作開發、商業投資、商務采購、經營決策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征信產品,查驗對方的信用狀況。為了發揮政府在使用征信產品方面的引導、示范作用,《試行辦法》還要求公共管理組織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對涉及公共服務項目委托與發包、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等方面的事務,應當根據需要使用征信產品。
焦揚認為,社會信用服務行業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專門從事企業信用征信的征信機構通過采集、加工企業信用信息,提供關于企業信用狀況的調查、評估或者評級報告等征信產品,可以增加市場主體的透明度,目的就是為了規范與促進企業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開展企業信用征信,建立企業信用制度和營造社會信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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