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齊心
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和物業形態,會所在上海發展很快,但相應問題也層出不窮。記者了解到,2003年6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出臺的《關于加強商品住宅項目附屬會所交易管理的通知》中曾規定,如果開發商與購房人在預售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會所所有權歸屬的,則會所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
宣偉華認為,在“一房難求”的情況下,消費者本身處在弱勢地位,加上購房者相關法律知識匱乏,同時,在購房時多為個體行為,談判能力較差,很少有買房人就會所權屬問題要求開發商約定為共有或業主所有。因此,一般來講會所在初始登記時開發商往往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于是,擁有會所所有權的開發商可以無視業主的利益而謀求更大的商業利潤。但問題是,開發商是否有權將會所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使登記在開發商名下,是否就是唯一所有權人?是否享有絕對的所有權?
宣偉華認為,會所等物業附屬設施的權屬不明是產生糾紛的重要原因。
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物業管理條理》,第一次以法規形式賦予業主“小區主人”身份。但由于物權不明晰,使得業主拿不到小區公用部分的收益,公享設施被占用的問題層出不窮。
《物權法》起草人之一、武漢大學教授孟勤國告訴《財經時報》,他們在起草《物權法》的過程中,各方專家在小區共享部位、共享設施所有權的權屬問題上,意見一致。即小區共享部位、共享設施的所有權歸業主所有。
據了解,《物權法》將規定,“建筑物區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建筑物區劃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均屬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這里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即是業主。
孟勤國透露,除明確所有權以外,《物權法》還將對共享設施的使用功能加以明確。以會所為例,小區會所就是為業主服務的,絕對不能面向小區外的居民開放,更不要說把會所變成商業區。
此外,《物權法》還將明確,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和將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這兩種情形,均應當經全體業主同意。
在孟勤國看來,《物權法》如若出臺,將實現還權與民,給物業領域矛盾及糾紛的解決提供法律的依據,同時將更好地保護業主權益。
《財經時報》獲悉,本來有希望在今年“兩會”期間通過的《物權法》可能要擱置到明年才能審議通過。主要原因是各方專家還未對一些基本概念達成共識。比如,物權的定義與范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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