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幅提高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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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6日 10:48 新華網 | |||||||||
新華網昆明3月26日電(記者浦瓊尤)為了保障事故傷亡人員或者其家屬獲得賠償,防止和減少煤礦安全事故,云南省日前大幅提高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頒布實施的《云南省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暫行規定》,在云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的各類企業對因煤炭安全事故造成死亡的從業人員或者其家屬 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賠償金最高標準,可達事故發生地所在州(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
這項規定同時把煤炭安全生產事故傷殘賠償金標準分為10個等級。如果煤炭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將被依法強制執行。 另外,這項規定還對云南煤炭企業支付工亡、傷殘賠償金的時間作了強制規定。傷殘賠償金、工亡賠償金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事故確認后15日內,由煤礦企業一次性支付。在煤礦安全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人員,事故確認后30日內,煤礦企業應當預付50%的工亡賠償金;事故傷亡人員被證實已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在證實或者宣告之日起15日內,煤礦企業應當支付另外50%的工亡賠償金。 云南的煤礦資源儲量為235億噸,遠景儲量為402.2億噸,分別居全國第8位和南方第2位。云南省政府有關負責人認為,提高煤礦安全事故傷亡賠償標準,提高安全事故成本,有利于調動企業增加安全投入和防范事故的積極性,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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