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展覽業政府帶頭 上海出臺展覽業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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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09:50 東方網-文匯報 | |||||||||
記者田玲翠 鄭蔚報道 本報訊 “未經批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經營性展覽,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市政府在規范本市快速發展的展覽業,制定《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時,首先規范了政府在轉變職能時的自身行為。在昨天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焦揚發布了由韓正市長簽署的《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
上海的展覽業有著良好的經濟、文化基礎和得天獨厚的地理優勢,十幾年來發展十分迅速。針對目前展覽業中存在的缺乏統一管理協調體制、對辦展主體行為缺乏有效的規范和約束機制、展覽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外經貿委,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對上述現象作了相應規定: 《辦法》明確了展覽業統籌規劃協調的管理體制,由市外經貿委負責對上海展覽業的規范與發展進行統籌規劃與協調。經濟、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識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展覽相關管理工作;申請辦理展覽的主辦單位,對招展辦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對擅自舉辦國際展覽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限制政府部門和機構辦展,除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經營性展覽;并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展覽業市場秩序的監管,查處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為解決展覽“撞車”問題,《辦法》設立了國際展覽審查的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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