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正式狀告民航總局不作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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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5日 12:32 新聞晨報 | |||||||||
晨報訊 “11.21”包頭空難中遇難的上海人,復旦復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陳蘇陽的妻子,昨天委托律師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狀告中國民航總局行政不作為,要求依法制訂有關“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之限額”規定。據悉,在包頭空難遇難的3名上海人中,目前僅1人接受了賠償方案。 2004年11月21日8時20分,從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東方航空公司所屬CRJ200型
據悉,事后,航空公司公布了對罹難旅客的賠償辦法: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布的第132號令,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7萬元人民幣,本次空難考慮到消費價格總指數的變動因素,再增加7萬元人民幣;同時根據1996年民航總局頒布的第49號令,旅客托運行李每位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元人民幣,旅客自理及隨身行李每位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本次空難的行李賠償金額將在上述基礎上分別上浮100%,即分別增加到2000元人民幣和4000元人民幣;再加上撫慰金3萬元人民幣,罹難者喪葬費1萬元人民幣,家屬交通食宿補助費2.5萬元人民幣。每位遇難乘客的賠償總計為21.1萬元人民幣。 今年1月12日,陳蘇陽的家屬最近一次與航空公司協商,不歡而散。“陳蘇陽沒有買航空意外保險,也就意味著只能賠償21.1萬元。這數目僅僅是他生前幾個月的工資而已。”昨天,陳蘇陽妻子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航空公司依據的是1993年的賠償限額,但12年過去了,我國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了近5倍,民航業的總收入增加了近6倍,但賠償限額卻維持不變。 代理律師表示,1996年人大頒布的“民航法”128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立法授權不僅僅是賦予權力,也是確定了立法的義務。被告的不作為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包括原告在內的空難遇難者以致所有飛機乘客合法權益的實現。” 據悉,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已經接收了訴狀和相關材料,但表示需要研究后再給予答復。對此,陳蘇陽的妻子和其代理律師都表示,他們明白,起訴民航總局立法不作為,是一個可能不被受理的案子,但起訴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希望通過努力,引起人們對問題的思考,以推動中國航空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從而最終達到保護空難家屬以及廣大乘客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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