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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間要求央行重審房貸管理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8日 07:05 中國青年報

  實際賠付率接近零 投保人只能是第二受益人 硬性規定一次付清

  李嘉 記者 董碧水

  說起房貸險,許多買房人都很頭痛———貸款就是因為囊中羞澀,還被要求到銀行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房貸險。他們認為,這不啻一個“霸王條款”,還有替銀行埋單之嫌。

  近日,浙江省消費者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和浙江大學法學院聯合向中國人民銀行發出建議函,并抄送中國銀監會,要求重新審查《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的不適當內容,修改其中強制保險的內容,允許銀行和借款人根據實際情況自主約定是否辦理房貸險。

  房貸險:按揭者不可逾越的坎兒

  張先生在杭州購買了一套60多萬元的房子,繳了首付之后,向銀行貸款36萬元。銀行要求他繳3000多元,到指定保險公司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保險或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以下簡稱“房貸險”)。

  張先生當場質疑:為什么要辦理房貸險?為何指定保險公司?貸款可以多年付清,保險為何必須一次付清?

  銀行工作人員拿出“法規”向張先生解釋:依據央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25條,商品房抵押貸款的,在貸款時必須辦理商品房抵押貸款保險或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

  張先生雖然不平,卻也無可奈何。因為,如不答應銀行保險的要求,他就貸不到款,也就買不成房。

  近年來,由于房價直線攀升,一套房子動輒就要幾十萬元,按揭買房成為老百姓的普遍選擇。

  浙江省消協有關負責人說,眾所周知,房貸險的初衷在于保障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安全,但事實上,除特殊地區外,房貸險合同中所列的暴雨、洪水、臺風等意外事件(地震是除外責任)發生的可能性極小。即使遭受火災水患,框架結構的房屋一般不易毀損,更不易滅失,即房屋本身的出險率極低。

  據調查,這些年保險公司在房貸險上的實際賠付率接近于零,銀行因此而面臨的抵押風險同樣極低。即使如此,銀行仍將辦理房貸險作為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的一項必要程序,成為按揭者不能越過的坎兒。

  房貸險與《保險法》公平原則不符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薄渡虡I銀行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浙江省消協負責人說,作為一項商業保險的商品房抵押貸款保險本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符合公平、自愿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處于弱勢位置的消費者顯然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而在具體辦理房貸險過程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做法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首先,房貸險合同將銀行列為第一受益人不符合《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即“受益人”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險中;而購買保險并支付保費的借款人卻不是保險合同的最大受益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借款人只能作為第二受益人享受剩余的保險權益,有違公平原則。

  其次,實際操作時,保險公司普遍要求投保人一次性繳清所有投保年份的保費,實質上相當于無償占用了投保人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利息收入。

  第三,對于購買期房的消費者而言,其繳納保費時間自貸款之日起計算,而保險公司承保期限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導致消費者在該時間差內多繳納保費,實際保險年限低于投保年限,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

  第四,一些銀行采取指定保險公司、不允許消費者自主選擇保險公司的做法,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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