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長城葡萄酒開打億元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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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8日 07:19 北京晨報 | |||||||||
你說我搭名牌順風車 我說你缺乏商標意識 晨報訊 (首席記者 趙中鵬) 今天,本市近年來最大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將在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以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開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嘉裕長城”葡萄酒侵犯了其生產的“長城”葡萄酒商標權為由,索賠額高達1億元。
據了解,“嘉裕長城”與“長城”兩家葡萄酒企業還是有業務淵源的。據中糧集團稱,中糧集團與江西南昌開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從1991年就建立起了經銷關系,經銷長城葡萄酒。經銷關系應當于2003年4月到期。但是,2002年秋天,中糧集團發現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開始使用“嘉裕長城”為商標生產和銷售葡萄酒。 在調查中,中糧集團還發現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使用的“嘉裕長城”是江西南昌開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許可使用的,而這兩家公司更密切的關系還在于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蘇誠。蘇誠曾是中糧集團簽約銷售商的簽約代表人。往日的銷售商變成了同自己競爭的生產商,中糧集團就以商標近似構成侵權為由將“嘉裕長城”訴上法院,要求停止商標侵權并索賠1億元。中糧集團同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昨天,兩家被告北京嘉裕東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開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京約見了媒體,稱“長城”作為商標使用顯著性很微弱,國內各個商品類別已注冊的長城商標已有300余個。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對近似商標判定的標準是以“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和“相關公眾”是否認為會造成混淆。據他們掌握的證據,葡萄酒的消費者與經營者并不認為這兩個商標近似,也不認為會引起混淆。兩家被告表示,他們將在今天開庭時向法院提供這些證據。 兩家被告也提出,中糧公司的圖形商標取得日是2003年,嘉裕長城商品包裝圖案已于2001年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按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他們享有在先權利。另外,他們認為中糧公司也存在對其注冊商標不規范和長期不使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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